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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惠农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强化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督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第三条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区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区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区纪委监委负责。
  

  第四条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驻在部门(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成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或者分管其他工作,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派驻的单独和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派驻纪检监察组代表区纪委监委对驻在部门进行监督,重点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区管(科级)干部和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时准确发现问题,有效发挥“探头”作用。
  

  第七条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监督重点,把工作着力点放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上,推动驻在部门党组(党委)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围绕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结合驻在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对落实“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维护政治生态、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驻在部门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责任,着力强化日常监督,紧盯“关键少数”,掌握重点人和事,提高监督实效。监督驻在部门党组织认真完成巡视巡察整改任务。
  

  (四)加强对驻在部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经区纪委监委同意,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综合运用各种问责方式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明确监督范围,实现对驻在部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根据区纪委监委授权,派驻纪检监察组只履行纪律检查和职务违法调查职责,不赋予讯问、搜查等职务犯罪调查权。
  

  (六)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监督建议,督促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措施。
  

  (七)对区纪委监委交办问题线索加强管理,对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区纪委监委案管室处置,确保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
  

  (八)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驻在部门党员干部案件,须向区纪委监委报告。业务工作受所联系纪检监察室指导。
  

  (九)承办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具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1.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委(组)会、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会、领导班子述责述廉会等工作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参加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及下属单位其他会议和相关活动。
  

  2.派驻机构的其他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参加或列席上述会议和活动。
  

  3.驻在部门、综合监督单位应当事先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告知会议、活动的议题、议程和时间安排等基本内容,派驻纪检监察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二)通报和沟通
  

  1.及时向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通报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讲话、文件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建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定期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沟通交流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及时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经常与驻在部门党组织书记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
  

  3.定期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移交线索处置,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
  

  (三)开展监督检查
  

  1.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需要查阅、复制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以外部门和单位有关材料的,应当经区纪委监委批准。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3.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就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4.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区纪委监委决定。或经区纪委监委批准,在立案后予以通报。
  

  5.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党内三项谈话  
  

  1.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不定期与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日常约谈,督促其履行好“一岗双责”。
  

  2.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政治思想、勤政廉政、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3.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一般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问题,经核实,不需要做出党政纪处分的,应当视情况对其谈话提醒或进行诫勉处理等。
  

  (五)依纪依规履行的其他工作权限。
  

第三章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第九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坚持下列工作制度:
  

  (一)学习培训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学习培训工作由区纪委监委集中组织,统一管理,按要求参加区纪委监委机关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以及各级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
  

  2.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不参与驻在部门的各类业务培训;

  

  3.派驻纪检监察组成员以参加区纪委监委机关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为主,驻在部门集中学习为辅。
  

  (二)工作例会制度
  

  1.区纪委监委每季度召开一次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例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工作例会可单独召开,也可合并召开;
  

  2.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领导讲话等精神;听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交流工作经验,梳理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部署安排各项工作等;
  

  3.工作例会由区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区纪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三)定期报告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应遵循统一协调、对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
  

  2.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一般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人提出、予以纠正,并向区纪委监委联系纪检监察室和案管室报告;
  

  3.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案管室报送,并向分管副书记和主要领导报告;
  

  4.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重要事项研究情况,及时向联系纪检监察室和党风政风室报告,重点关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
  

  5.驻在部门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拒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委;
  

  6.重大事项应分别向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7.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或当面汇报形式。因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可先通过电话或短信请示报告,事后以书面形式正式请示报告。
  

  (四)述职述责述廉制度
  

  1.述职述责述廉工作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每半年开展一次,述职述责述廉的对象为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2.述职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情况;加强派驻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3.述职述责述廉主要采取书面和会议两种方式进行。每年6月20日、11月20日前提交书面述职述责述廉报告,在此基础上,通过召开述职述责述廉会议或者纪委常委(扩大)会,听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述职述责述廉汇报。
  

  (五)AB岗制度
  

  1.派驻纪检监察组实行AB岗工作制度,互为AB岗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和领导干部,依据工作需要,在重要节点、时段,适时协助开展监督检查、会议列席等事项,确保各项工作同步同频;
  

  2.按照派驻形式和范围,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纪检监察组互为AB岗,其中:第一和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互为AB岗,第二和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互为AB岗,第三和第六派驻纪检监察组互为AB岗;
  

  3.问题线索办理时,AB岗要整合力量,在联系纪检监察室指导下,协作开展纪律检查和职务违法调查。
  

  (六)考核评价制度
  

  1.区纪委监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实行单独考核,制定《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N+X考核评价办法》,结合机关每季度干事档案评定和述职述责述廉情况,年底由机关考核领导小组综合予以评定;
  

  2.区纪委监委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为重点,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派驻机构及其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3.对考核评价为“优秀”的,纪检监察组组长评为优秀公务员,纪检监察专干评定为“优秀纪检干部”;评定“基本称职”的,由分管副书记进行约谈纪检监察组组长,压实监督责任;对考核“不称职”的,建议组织部门调整纪检监察组组长岗位或予以免职,纪检监察专干予以调整岗位或限期调离;
  

  4.违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或发生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以案谋私等情形的,不得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条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主管、全面负责;在业务工作上受区纪委监委机关各职能室的指导,并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开展具体工作时要主动及时与区纪委监委机关有关室对接沟通,并且自觉接受其工作指导。涉及交叉的工作事宜,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同区纪委监委的日常工作联系,般通过委机关有关室;办理重要事项或案件初核要按照区纪委监委领导工作分工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问题要向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后决定。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的工作联系,
按照内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办理。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要尊重和支持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需要转交派驻纪检监察组办理的工作事项,应事先协商,并经过分管领导批准交办。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定期向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收集驻在部门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情况,主要包括对驻在部门区管干部谈话函询、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以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立案、处分及问责等情况;对驻在部门管理的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犯罪立案、处分、典型案例剖析等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及驻在部门及其管理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不含问题线索)等。
  

  第十一条派驻纪检监察组人员要严格遵守区纪委监委机关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所驻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派驻纪检监察组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驻部门发生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督促纠正、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所驻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而督促不力的;
  

  (四)对区纪委监委部署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不认真贯彻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自身管理不严,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第五章工作支持与保障
  

  第十三条派驻纪检监察组日常后勤保障由区纪委监委统一负责,工作经费在区纪委监委资金预算中单列,办案所需用车由区纪委监委保障,综合监督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五条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业务、编制职数、干部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党组织关系由区纪委监委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区纪委监委建立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派驻机构的工作支持、保障和服务。区纪委办公室负责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联络、日常管理、后勤保障对接等工作,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区纪委机关提供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学习、交流、办案场所。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共惠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惠农区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