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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嘴山市委党务公开若干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中共石嘴山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试行)》),进一步做好市委党务公开工作,推进党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条  本若干制度适用于市委层面党务公开工作,包括市纪委、市委各工作部门承担的市委党务公开事项。

  第三条  市委党务公开要制定细化目录,明确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按照“提出、审核、审批、实施、归档”的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中共石嘴山市委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不含公文印发),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保密审查等相关意见,按程序报分管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分管负责人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并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重要信息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提出公开要求。

  第四条  市委党务公开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一)市委办公室负责市党务公开日常工作,承担市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及时对市委全会、市委常委会会议重要决议决定事项,市委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市委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及重要工作情况,市委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指示批示精神及其办理落实情况进行公开。

  (二)市纪委、市委各工作部门应当明确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按照市委党务公开细化目录做好本部门(单位)承担的市委党务公开事项和自身党务公开工作。同时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细化目录的编制和公开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公开属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市委党务公开纳入文件办理、会议活动办理等工作程序,拟制印发文件、办理会议活动时,应同步明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及公开方式,并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六条  凡以市委或市委办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单位)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属于“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中的一种,属“主动公开”的,要明确公开方式,经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市委办公室文档科,未明确公开属性和公开方式的,市委办公室文档科予以退文。

  (一)市委或市委办发文,属市委办公室起草的,由相关科室提出公开建议;属市委工作部门(单位)起草的,由起草或牵头部门(单位)提出公开建议。

  (二)党政联合发文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商起草部门(单位)提出公开建议;

  (三)市委工作部门(单位)联合发文的,由牵头或起草部门(单位)提出公开意见。

  第七条  以市委或市委办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委办公室法规科负责审核公文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审核中认为承办部门(科室)确定的公开属性及方式不适当的,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可商承办部门(科室)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及方式;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复核意见报市委秘书长确定。

  第八条  公文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经初步审核后,按发文审签程序,随文件逐级审批。

  第九条  公文呈报市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时,签发人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

  第十条  以市委或市委办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审核须向社会公开的,在市委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党政联合印发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公文,同步发布到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政府公报等平台。

  第十一条  市纪委、市委各工作部门公文公开属性及公开方式审批可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第三章  网上公开发布制度

  第十二条  市委党务信息网上发布指通过党政网络平台(党政网站、党政微博、党政微信公众号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社会公众或机关内部公开相关党务信息。

  第十三条  凡《实施方案(试行)》《中共石嘴山市委党务公开细化目录(试行)》规定面向社会公开的党务信息且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在网络平台上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市委党务信息公开平台信息发布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市纪委监委、市委各工作部门依托本部门、本领域、本系统网络平台,做好所承担的市委党务公开相关事项网上发布工作,并及时维护和更新网络平台党务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党务公开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和审核,严格履行党务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审核程序。

  (一)对拟公开的内容(含公文),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填写《中共石嘴山市委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

  (二)责任部门(单位)相关分管负责人对拟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就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限、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

  (三)重要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党务公开责任部门(单位)的,应该与有关党务公开部门(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十七条  市保密办协同负责对市委党务信息公开平台上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具体工作人员根据负责人签批的意见,及时做好公开工作,并负责公开信息的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创新党务信息网上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二十条  党务信息网上公开内容、方式等不符合要求的,必须立即更正,并作出说明。对不按规定、不依照程序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党务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拟公开党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如未经解密的文件、密码电报等,包括摘要、标题、发文字号,不得作为党务公开内容进行公开,确需在一定范围内知悉的,严格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要求在规定范围内传达学习。

  第二十四条  对没有标注密级或者标注“公开发布”的中央文件及有关内容,在中央授权发布前,不得在公开的文件资料、出版物、会议和新闻媒体、互联网上使用;公开使用中央文件时,依据有关规定使用中央权威网站公开发布的统一版本。

  第二十五条  拟公开的党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党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和保密审核的初步意见;

  (二)由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和保密审核的审查意见;

  (三)部门(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协同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党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政策解读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委党务公开政策解读范围包括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安排部署的相关意见;市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决策部署;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市纪委、市委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各项配套制度和决策部署。对属于主动公开且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应当重点解读。

  第二十九条  政策解读应遵循“谁承办、谁解读”和“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各承办或起草部门(单位)是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第三十条  确需同步解读的政策性文件,坚持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相关解读提纲、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公开。

  第三十一条  政策解读着重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措施、新旧政策差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第三十二条  政策解读要注重利用党政网站、党务微博微信、电视报刊等公开载体,注重运用数字化、图标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开展。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规定,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媒体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吹风解读、预期引导和政策解读。

  第三十三条  在重大政策措施发布后,注意收集党务舆情,把握回应重点,做好研判处置和回应工作,确保解读回应不超时、内容不敷衍。

第六章  资料归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党务公开相关材料及《中共石嘴山市委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制度、资料等。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文件、会议材料、照片和影像资料等。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党员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原件、负责人签批意见的原件、整改措施及反馈意见的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  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  归档资料应由专人负责,并及时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并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七章  舆情应对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舆情是指市委党务公开事项引发的负面舆情,主要包括对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存在误解误读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造谣传谣行为的、涉及突发事件处置的、上级部门要求下级部门主动回应的党务公开事项舆情等。

  第三十九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在重大决策出台前,应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第四十条  负面舆情应对按照“谁牵头、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对市委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牵头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单位。

  (二)各责任部门(单位)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各部门(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单位。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党务舆情,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市委办公室会同宣传等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提请市委领导确定牵头部门。

  (四)各责任主体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舆情回应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应带头参加新闻发布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主动回应公众关切,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第四十一条  市委各部门(单位)应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巡查掌握了解承担的市委及本部门(单位)党务公开事项网络等舆情动态。市委网信办协同、指导市委各部门(单位)加强市委党务公开事项网络舆情研判和信息上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委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负面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科学判断舆情趋势和回应价值,积极落实好负面舆情引导、分析、处置等工作。

  (一)对于一般性负面舆情,经调查核实,如情况不真实或有较大出入的,应及时说明真实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公开采取的工作措施、处置结果等信息。

  (二)对于重大负面舆情,各责任主体单位应会同市委网信办,根据上级要求及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党务信息与党务公开规定,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快速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及时报告市委并通报宣传部等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有关信息。

  (三)出现重大突发舆情须启动应急预案时,应按《石嘴山市网络舆情处置应急与预案》规定,在启动预案2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网上舆情基本情况、网民观点、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线下事件的基本情况及处置措施。

  (四)各责任主体单位应主动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采取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回应措施,坚持“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网上回应”,做到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同步开展。

  第四十三条  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科根据舆情情况,视情上报市委相关领导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信息调研处。

  第四十四条  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对党务公开事项负面舆情应注重以下方面:

  (一)舆情回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避免官话套话,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

  (二)必要时可与宣传等部门(单位)协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发布新闻通稿,统一报道口径,确保报道内容客观准确。

  (三)应会同宣传、网信等部门开展正面宣传和解释工作,协调辖区新媒体对本地官方媒体的正面报道进行转发;引导本地自媒体、本地网络大V传播事实真相;组织撰写具有一定思想深度、针对性强的网评文章;组织鼓励网评员、公务人员和社会大众参与跟帖,进行正面反驳,引导舆论方向。

  (四)必要时,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打击网络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舆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及时总结和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委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在党务公开的不同实施阶段,应注意收集处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及时予以采纳并整改落实;需转交有关职能单位(科室)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督促落实;办理采纳情况应及时向党员反馈。对未予采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本级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对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以及处理反馈情况要认真登记,建立档案资料,充实完善工作台账。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党务公开情况应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重要内容,纳入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或党建工作专题报告重要方面,对下级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向相关党员和群众通报,纳入党员评议范围。

  第五十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否重视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落实是否具体到位;

  (二)工作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对党务公开工作的学习宣传是否深入有效,党员是否积极参与;

  (三)公开目录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

  (四)公开制度是否健全、严谨;

  (五)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六)公开的方式是否灵活多样、便捷有效;

  (七)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合理,范围是否适当合规,时限是否与公开内容相适应;

  (八)针对党务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九)有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便于查询等。

  第五十一条  市委办公室应每半年对三县区、各部门(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情况在全市通报。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可自行组织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自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半年一次,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等专项检查工作有机结合,通过明察暗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监督检查情况应及时向被检查部门(单位)和党组织反馈。被检查部门(单位)和党组织,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公开。

  第五十四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应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并进行综合评测。

  第五十五条  把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体系中,作为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注重检查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十六条  在实施党务公开工作中,对不按规定公开或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行为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以上制度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以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