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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经开区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9 来源:石嘴山经开区管委会 字体:[ ]

各局(办)、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从根源上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宁发改产业〔2023〕703号)要求,现对石嘴山经开区引进新建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等项目备案(核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要求

  请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新建限制类项目;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淘汰类项目;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淘汰类)化工项目严禁异地落户进园入区。

  二、严格落实化工产业布局管控要求

  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修订形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等文件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淄山—河滨化工区,不得在淄山—河滨化工区外引进化工建设项目或构成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现有淄山—河滨化工区外的化工企业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的除外)。经济发展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按照风险等级C级(一般安全风险)工业园区的要求准入和实施化工项目,按程序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加快推动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淄山—河滨化工区风险降级为D级(较低安全风险)。

  三、严格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

  根据应急管理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危化项目在核准、备案前,要严格履行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程序,投促、规建、应急等部门,应按照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是否准入意见。按照准入意见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备案。

  附件:自治区化工项目准入目录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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