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7日3时许,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区兰山园,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李某某在驾驶叉车转运吨袋转弯时速度过快致叉车侧翻,叉车司机头部撞击驾驶室A柱,现场人员路过发现后随即拨打120,经120到达现场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张士海作出批示,要求做好家属安抚赔偿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在行业内部开展全面整治。5月17日下午张士海常务副区长主持召开现场警示会。
为深入研究分析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推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惠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区工业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5·1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5·17”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发生事故设备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于2019年04月09日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石油钻井工程、钻前施工服务、石英砂、陶粒砂、铸造砂、矿产品的生产销售(涉及资质或许可的凭资质或许可经营,需取得环境评估或评价);钻井工程技术服务;建材、润滑油、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的销售;机械设备的维修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需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石英砂加工销售(需取得环境评估或评价)等。
(二)事故车辆情况
事故车辆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制造单位:宝鸡合力叉车有限公司,制造许可证编号:TS2510B58-2025,型号与规格:CPC型5.0t,产品编号:020353X5253,设备代码:511010B582023G9465,车辆牌号:场内·宁B03290,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宁B10185(23),额定起重量:5000kg,自重:4760kg,最大运行速度:空载(19Km/h),空载最大起升高度:4000mm,门架倾角:前(6°)、后(12°)。该事故车辆2025年3月24日经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所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7年3月。
(三)作业人员情况
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李某某,男,回族。具体负责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吨袋转运装卸工作,入职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2025年2月28日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机械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6日19时交接班后,班组长刘某某自己烧炉,安排李某某开叉车转运吨袋,马某装袋给叉车挂袋子,17日3时左右,李某某在将吨袋吊运至库房堆料处时,因事故车辆货叉提升在最大起升高度行驶,转弯过急,导致事故车辆重心偏移发生侧翻,马某去库房找扫把准备打扫卫生时,发现叉车侧翻在库房西侧的堆料处,李某某成C字型蜷缩在叉车驾驶室里,头部担在驾驶室A柱上,头部有出血,安全帽在旁边,人未被叉车压住。马某立即电话报告了厂长李某辉和班组长刘某某情况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3时3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确认李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工友马某第一个发现,发现后3时02分电话报告了厂长李某辉和班组长刘某某,3时04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班组长刘某某、厂长李某辉到现场后第一时间进行救援,但因不懂的急救方法,只是将李某某扶正,进行呼喊叫醒,3时3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确认李某某已无生命体征。3时58分厂长李某辉电话报告了公安局事故情况,4时02分厂长李某辉电话报告了惠农区应急管理局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各部门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经现场核实后4时49分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政府及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事故初报,7时06分进行了事故续报。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7日14时30分许,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与死者李某某家属签订《工亡赔偿金协议书》,约定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200万元人民币。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李某某,男,回族。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工程机械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直接经济损失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等规定,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55.618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类别、性质
(一)事故类别
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5·17”事故类别为车辆伤害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5·17”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自身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系安全带,安全帽未系下颚带的情况下,货叉提升在最大起升高度吊运吨袋行驶,转弯过急,致叉车重心偏移发生侧翻,司机安全帽掉落,头部撞击驾驶室A柱,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但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未要求叉车司机行驶中需保证货叉最低运行高度,未要求必须系安全带和正确佩戴安全帽。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对叉车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失责,发现无证操作叉车、驾驶叉车未系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情况未有效制止,隐患未能有效排除。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工作流于形式,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叉车,违章作业。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李某某,作为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叉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驾驶叉车转运吨袋时未系安全带,安全帽未系下颚带,货叉升起吊着吨袋转弯过急,致叉车重心偏移发生侧翻,在本次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李某如,作为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对叉车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失责,隐患未能有效排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叉车,违章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4版》,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2.784万元罚款。
3.李某辉,作为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兼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但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未要求叉车司机行驶中需保证货叉最低运行高度,未要求必须系安全带和正确佩戴安全帽。发现无证操作叉车、驾驶叉车未系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情况未有效制止,隐患未能有效排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叉车,违章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4版》,建议由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处以0.996万元罚款。
4.刘某某,作为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班组长,现场安排人员进行作业,未严格落实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要求叉车司机行驶中需保证货叉最低运行高度,未要求必须系安全带和正确佩戴安全帽。发现无证操作叉车、驾驶叉车未系安全带、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情况未有效制止,隐患未能有效排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4版》,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0.838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4版》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处以51万元的罚款。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叉车在转运吨袋时,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给死者家属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创伤,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要常态化开展全方位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各类风险隐患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确保安全工作无死角,及时发现并纠正从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
(三)汲取教训,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要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日常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熟知和掌握操作规程,发生异常情况如何处理、如何防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自救能力。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巡查机制,明确各层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强化对各岗位工作纪律、安全操作行为和遵章守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宁夏瑞远石油压裂支撑剂有限公司“5·17”事故调查组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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