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批准逮捕2人,追捕3人。2022年1月,犯罪嫌疑人常某、纪某某、汪某某合谋利用汪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用简易生产设备以硫酸和酚钠盐为原料私自生产化学品粗酚售卖营利。汪某某和纪某某负责出资、购买原料和销售,常某负责租赁惠农区一废旧奶牛养殖场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酸以渗坑直排的方式直接排入租赁的农家院落地下。经鉴定,该渗坑内废液检测苯酚含量均超出《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3mg/1L的限值,是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在审查该案中,检察机关发现,2021年11月,犯罪嫌疑人纪某某、汪某某还同另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陈某某以相同的方式在中宁县生产粗酚牟利,排污行为涉嫌犯罪。此外,甘肃人员何某某明知硫酸属于国家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买卖运输需要公安机关备案证明,为牟取高额利益,仍然将硫酸卖给无备案证明的纪某某等人,共出售硫酸843.5吨,售得价款62万元。
该案几名涉案人员未经许可或者备案、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明知生产废液超标,不能随意排放,但私挖渗坑排放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常某、纪某某批准逮捕,同时决定追捕何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通讯员 王钰 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