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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司法局关于刘某某不服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结果的公示(惠政复决字〔2024〕10号)
发布时间:2024-09-06 来源:惠农区司法局 字体:[ ]

  现将刘某某不服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函回复》一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4〕10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4〕10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身份证号420981xxxxxxxxxxxxx,地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方埝花苑。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3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函回复》,于2024年7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受理并限期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销售”的2021版民法典)的举报登记,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逐复议。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举报的《民法典书籍》是一款虚假宣传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有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而被申请人却回复不予立案,且被投诉人拒绝调解。申请人不服,首先,第一,该产品宣传2021版但实际为2020版,但被申请人回复该图书版次为2023版,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都没有弄清楚产品的问题,申请人认为这个产品是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弄成不予立案,很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二,经营者没有做到及时改正,经营者有违法所得,所以不属于及时改正。第三,申请人认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使申请人财产造成了损害。综上所述,应予以纠正,遂复议,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举报书》复印件1份、网络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截图3份、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物图2份、《投诉举报函回复》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对申请人反映问题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刘某某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内容为其在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网店购买的书籍宣传版本为2021版,实际售卖为2023版,认为该店构成虚假宣传。2024年6月3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于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版)一书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取得了出版社及经销商的正版授权,能够提供正版授权书。该店网页标题栏标注的“2021:版”指的是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版本。该店网页详情页标注的“2023版”为印刷版次,该图书版次为2023年7月第1版,印刷出版的内容为最新版本,因该店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区分“版次”与“版本”概念,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执法人员结合检查情况对被举报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经营过程中履行好法定义务,及时更正图书信息。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已于当天将该图书年份字样进行删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被举报方不予立案。二、已依法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及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5月28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进行受理,6月3日对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6月6日将检查结果及不予立案结果通过中国邮政快递邮寄至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三、当事人诉求处理情况。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现场检查、审批、复查相关程序,案件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对申请人提出的依法撤销不予立案告知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已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相关答复已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法继续受理并告知处理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因此,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信件投诉举报办理工单、投诉举报书、2024年6月3日现场笔录、商家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销授权、授权书、商家提供的情况说明、2024年6月5日现场笔录、整改图片、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答复及邮寄轨迹凭证、规范性文件目录、被投诉人录音。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举报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销售的书籍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4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了该《投诉举报书》,并与6月3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人主动联系申请人解决此事,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人已对问题整改完毕,遂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作出《投诉举报函回复》,于2024年6月6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函回复》、信件投诉举报办理工单、投诉举报书、2024年6月3日现场笔录、商家提供的情况说明、2024年6月5日现场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答复及邮寄轨迹凭证、被投诉人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做出的《投诉举报函回复》是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一、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具有处理职权。

  二、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期间,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化解未遂。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经过不予立案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函》进行回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和答复,已履行其答复投诉举报的职责,且被申请人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现场检查时对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提出批评教育并督促整改,程序合法。

  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本案中,6月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核实了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于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版)一书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取得了出版社及经销商的正版授权,查明该店网页标题栏标注的“2021版”所指为“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版”、详情页标注的“2023版”为印刷版次,工作人员没有明确区分“版次”与“版本”概念,但该图书网页详情页中标明“2023版”与实际售卖版次相符,与最新版本法律法规一致,不属于虚假宣传,并现场对标题中的错误提出整改要求。6月5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再次对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问题已整改完成。在投诉期间,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删除错误信息和及时改正,且申请人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宁夏东方文澜文化有限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函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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