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韩某某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4〕48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4〕48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石嘴山市惠农区xx成人用品商行
申请人韩某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平台作出的答复,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全国12315平台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12月14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德国必邦伟哥,后发现为假药劣药,遂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并于当天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但并未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是典型的不作为,应付、敷衍人民群众,所作出的答复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交证据:1.产品实物图片2张;2.微信支付截图1份;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张;4.全国12315平台投诉截图1张。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
一、对申请人投诉问题回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12月14日,申请人韩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工单编号为,平台记录类型为“投诉”。被申请人安排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8日对被投诉单位惠农区xx成人用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投诉内容进行沟通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并出具《拒绝调解情况说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并于当天做出不予立案的行政决定,但并未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情况不属实。
二、对申请人投诉问题核实处理过程并无实体违法。申请人反映被投诉商品“德国必邦伟哥”为假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投诉商品不属于假药劣药。
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开展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及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之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当事人诉求处理情况。被申请人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拒绝调解情况说明》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终止调解并答复投诉人,答复并无违法。
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现场检查、下发责改及警告及复查相关程序,并无实体违法。
四、其他说明事项。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受理并将结果回复告知,并未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补充证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因此,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份;2.2024年12月18日现场笔录1份;3.被投诉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被投诉人出具的拒绝调解说明1份;5.当场行政处罚说明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6.2025年1月14日现场笔录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其在石嘴山市惠农区xx成人用品商行购买的“德国必邦伟哥”为假药劣药。2024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单,12月18日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投诉内容进行沟通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并出具拒绝调解赔偿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认定被投诉商品不属于假药劣药。但在现场检查发现被投诉人在采购该商品时未按照规定执行进货检验制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八条,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投诉人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处以警告处罚。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2024年12月18日现场笔录、被投诉人拒绝赔偿及调解说明、《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合全案,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12月18日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核查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投诉内容进行沟通调解,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并出具《拒绝调解情况说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结果显示被投诉商品不属于假药劣药,但被投诉人在采购时未按照规定执行进货检验制度,据此,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将检查结果及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经查,被投诉人已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停止销售案涉产品。
综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其答复内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主办: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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