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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司法局关于何某某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结果的公示(惠政复决字〔2025〕22号)
发布时间:2025-10-27 来源:惠农区司法局 字体:[ ]

  现将何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受理投诉举报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5〕22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5〕22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园艺路5号。

  负责人:闫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何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受理投诉举报不服,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25年10月21日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举报受理情况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受理决定并启动核查程序。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某某副食商行,存在无证经营和存储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使用的是邮政挂号信,单号为:XA65810823741,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2日签收,根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第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截至今日(2025年8月19日),已超过15个工作日(法定期限届满日为2025年8月1日),被申请人既未当场答复,也未书面告知是否受理举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违法行为依据如下:1、举报性质属于法定“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条,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属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2.被申请人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九条要求对实名举报立即组织核查,超期未答复导致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导致以下后果:1.放任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社会公共安全;2.侵害申请人的法定知情权与监督权(《办法》第六条赋予公民举报权,第七条要求对举报人保密及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导致其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纠正,请贵府本着复议为民,坚持纠错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证据:1.投诉举报信1份;2.购物视频1段;3.物流截图1张;4.支付截图1张;5.烟花爆竹照片2张。

  被申请人称:2025年7月10日,申请人何某某向我局寄出《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信中反映举报人何某某于2025年7月3日在惠农区红果子镇某某副食商行花费人民币12元购买了一挂“民俗乐红炮1000响”鞭炮,后举报人发现该商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遂将举报信附带举报人购买烟花爆竹全过程的影像资料以信件形式寄向我局。2025年7月1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寄出的信件后,决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2025年7月16日,我局4名执法人员联合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治安大队、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执法人员在某某副食商行内发现“民俗乐红炮1000响”鞭炮1个、“民俗乐红炮10000响”鞭炮1个。经核查,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举报内容属实。针对以上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惠)应急现记〔2025〕YHBZ00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应急责改〔2025〕YHBZ003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惠)应急查扣〔2025〕YHBZ003号,责令店主停止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对店内烟花爆竹进行暂时扣押。

  根据核查内容,我局决定对某某副食商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立案处理。某某副食商行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经查未发现过往存在类似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八,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某某副食商行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批评教育。店主表示今后不再销售烟花爆竹类商品,并主动申请销毁店内烟花爆竹。2025年8月20日,我局向申请人寄出《关于群众举报线索核查回复》,将本案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至此本案办理结束。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查封扣押决定书;4.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5.关于群众举报线索查证扣押物品移送的函;6.案件来源登记表;7.立案审批表;8.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9.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10.投诉举报信回复及邮寄电子发票;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其于2025年7月3日在惠农区红果子镇某某副食商行花费人民币12元购买了一挂“民俗乐红炮1000响”鞭炮,后发现某某副食商行存在违法存储烟花爆竹和无证销售违法烟花爆竹行为,且烟花爆竹存放在易燃易爆居民区,未注明消防安全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并惩处。2025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发室门房显示已签收该投诉举报信,但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举报。202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实。经核查发现,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举报内容属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立案调查决定。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某某副食商行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批评教育。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书面邮寄至申请人处。2025年8月2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举报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2.购物视频;3.物流截图;4.支付截图;5.烟花爆竹照片;6.现场检查记录;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8.查封扣押决定书;9.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0.关于群众举报线索查证扣押物品移送的函;11.案件来源登记表;12.立案审批表;1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14.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15.投诉举报信回复及邮寄电子发票;1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综合全案,复议机关认为:

  一、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7月8日邮寄投诉举报信,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2日已签收,签收后即表明已收到该投诉举报。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既未当场作出答复,又未在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5年8月1日前)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虽然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已经履行了现场检查、立案调查等法定程序,但由于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是否受理举报,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6日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被申请人根据现场调查核实结果作出立案调查决定。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将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书面邮寄至申请人处。鉴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现场检查、立案调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故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复履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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