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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司法局关于何某某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结果的公示(惠政复决字〔2025〕24号)
发布时间:2025-10-27 来源:惠农区司法局 字体:[ ]

  现将何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5〕24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5〕24号

  申请人:何某某,男,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园艺路5号。

  负责人:闫杨,职务:局长

  申请人何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5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25年10月21日电话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无证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3.确认被申请人滥用行政裁量权构成行政不作为;4.依法移送被申请人渎职线索至监察机关。

  申请人称:2025年7月10日,申请人向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实名举报惠农区某某副食商行无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后认定举报内容属实,并没收了商家储存的烟花爆竹。然而,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仅对商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认为该决定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一、无证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应认定为“轻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应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该行为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轻微”情形。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权,错误适用“轻微违法”条款。

  二、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家“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1.商家未召回已售烟花爆竹:商家虽停止经营,但未召回已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属于“及时改正”。2.无证据证明首次违法:被申请人仅以“第一次被发现”为由减轻处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商家系首次违法(如进货记录、销售台账等)。免罚仅适用于“首次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危害”且不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并且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认定举报属实,无证经营和存储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3.危害后果的潜在性:烟花爆竹的危害具有突发性和持续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不能因未发生事故就认定为“无危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自治区及国家裁量基准。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宁应急规发〔2023〕3号)明确规定,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不存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申请人的决定直接违反上述裁量基准。近年来,全国多地对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均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罚款2万元是常见处罚标准。以下为部分案例:案例1.2022年中宁县王某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2.5万元;案例2.江西省寻乌县(2025年):谢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被处罚款2万元并没收烟花爆竹。温某无证经营,被处罚款2.5万元并没收物品;案例3.福建省永春县(2025年):邱某某无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354箱,被处罚款2万元并没收全部烟花爆竹;上述案例表明,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通常被处以2万元及以上罚款,而非不予处罚。被申请人仅“当面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置,明显违背裁量基准与执法惯例。2.裁量权滥用背离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宁夏、深圳等地已出台裁量基准,严禁对烟花爆竹案件“执法不处罚”。被申请人的决定放任公共安全风险,完全违背“倒逼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目的。

  四、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人救济途径,违反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告知举报人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程序公开的规定。

  法律依据: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六条;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3.《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且滥用自由裁量权。为维护法律严肃性和公共安全,特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查处。

  申请人提交证据:1.投诉举报信1份;2.购物视频1段;3.邮寄面单及物流截图2张;4.支付截图1张;5.烟花爆竹照片2张;6.处理结果告知书1份。

  被申请人称:2025年7月10日,申请人何某某向我局寄出《举报信(履职申请书)》,信中反映举报人何某某于2025年7月3日在惠农区红果子镇某某副食商行花费人民币12元购买了一挂“民俗乐红炮1000响”鞭炮,后举报人发现该商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遂将举报信附带举报人购买烟花爆竹全过程的影像资料以信件形式寄向我局。

  2025年7月1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寄出的信件后,决定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2025年7月16日,我局4名执法人员联合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治安大队、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执法人员在红果子镇某某副食商行内发现“民俗乐红炮1000响”鞭炮1个、“民俗乐红炮10000响”鞭炮1个。经核查,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举报内容属实。针对以上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惠)应急现记〔2025〕YHBZ00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应急责改〔2025〕YHBZ003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惠)应急查扣〔2025〕YHBZ003号,责令店主停止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并对店内烟花爆竹进行暂时扣押。

  根据核查内容,我局决定对某某副食商行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立案处理。某某副食商行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经查未发现过往存在类似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之八,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某某副食商行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批评教育。店主表示今后不再销售烟花爆竹类商品,并主动申请销毁店内烟花爆竹。2025年8月20日,我局向申请人寄出《关于群众举报线索核查回复》,将本案的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至此本案办理结束。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3.查封扣押决定书;4.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5.关于群众举报线索查证扣押物品移送的函;6.案件来源登记表;7.立案审批表;8.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9.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10.投诉举报信回复及邮寄电子发票;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称其于2025年7月3日在惠农区红果子镇某某副食商行花费人民币12元购买了一挂“民俗乐红炮1000响”鞭炮,后发现某某副食商行存在违法存储烟花爆竹和无证销售违法烟花爆竹行为,且烟花爆竹存放在易燃易爆居民区,未注明消防安全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核查并惩处。2025年7月12日,被申请人收发室门房显示已签收该投诉举报信。2025年7月16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核实,发现“民俗乐红炮1000响”鞭炮1个、“民俗乐红炮10000响”鞭炮1个。经核查发现,该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举报内容属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立案调查决定。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经集体讨论,决定对某某副食商行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批评教育。2025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书面邮寄至申请人处。2025年8月29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信;2.购物视频;3.物流截图;4.支付截图;5.烟花爆竹照片;6.现场检查记录;7.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8.查封扣押决定书;9.查封扣押(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0.关于群众举报线索查证扣押物品移送的函;11.案件来源登记表;12.立案审批表;1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14.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15.投诉举报信回复及邮寄电子发票;1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综合全案,复议机关认为:

  一、案涉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销售烟花爆竹构成违法,属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被投诉举报人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条件的,被申请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系初次违法,销售数量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在调查过程积极配合,主动上交店内的烟花爆竹并申请销毁,态度良好,及时改正错误,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现场检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立案调查、集体讨论、告知等法定职责,并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程序合法。

  二、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告知复议救济途径。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在反馈告知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但鉴于申请人已经正确及时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故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的行为未对申请人寻求法律救济途径造成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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