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马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红果子派出所作出的石惠公(红)行罚决字〔2025〕3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5〕25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5〕25号
申请人:马某,女,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红果子派出所,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下简路红宝家园东北侧约80米。
负责人:邱某某,职务:所长。
申请人马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红果子派出所作出的石惠公(红)行罚决字〔2025〕3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25年10月28日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因案情复杂,延期30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红果子派出所作出的石惠公(红)行罚决字〔2025〕30024号处罚过轻,请求重新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2025年8月14日上午,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某某公司一号门大门处,我们出租车像往常一样正常排队拉客,这时从市里上来一辆出租车,强行要不排队拉客走,违反了运管处的管理规定,当时我的出租车排在第一,我就下车告诉该司机:“你要拉客,我拍张照片。”我的本意是想着拍照留存证据,因为运管处投诉需要,就在我拿出手机准备拍照时,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却驾车前行将我推出数米导致我左腿划伤,我忍着腿部疼痛想阻止他的危险行为与其理论,出租车司机王某某不计后果,口中骂骂咧咧,二次加油起步把我顶撞在引擎盖上,我当时特别害怕,双手紧紧扣住引擎盖并要求王某某停车,停车后王某某下来态度蛮横无理,对我进行谩骂,我当时被王某某二次驾驶车辆推动导致胸部呼吸困难,就强忍着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这期间王某某打电话叫来了他的女儿,弟弟及一些家里人,他家人来后不问青红皂白,也根本没在乎我的伤痛,对我进行侮辱、人身攻击,直到派出所民警来,王某某及家人仍然不停止的谩骂,当时派出所的民警执法记录仪都有记录。派出所的民警和运管处的执法人员也去厂区调取了监控视频后制止了王某某的错误行为,让我们双方上警车回派出所接受讯问,途中我因呼吸困难派出所民警拨打了“120”的电话。将我送往医院救治。在急诊大夫检查后安排我住进了市第一人民医院胸外科住院治疗,直至2025年8月18日出院。2025年8月18日下午4时派出所通知我去做了讯问笔录。2025年8月22日上午9时许派出所民警按程序要对我们双方进行调解,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和他女儿来后避重就轻,推卸责任,根本不考虑对我身体、精神的伤害和痛苦。我没有接受他们轻描淡写的道歉。我住院期间王某某及家人并未去医院观看我的伤情,完全没意识到他的危险行为。2025年8月27日上午9时,红果子派出所民警王强让我去拿“行政处罚决定书”,看到上面的处罚内容是治安罚款300元的决定,我很不服,无法理解和接受,出租车司机王某某二次启动车辆,主观故意性质恶劣,造成我胸部损伤,决定书上并没提此事。作为一名受害的伤者,我请求党和政府能为我主持公道,保护弱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督办惠区公安分局重新核查这起“故意伤害案”的处罚裁量。
申请人提交证据:1.石惠公(红)行罚决字〔2025〕3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首诊记录1份;3.疾病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书1份。
被申请人称:2025年8月14日10时许,在惠农区某某公司一号门大门处,王某某驾驶出租车将一名乘客卸下后,从公司大门口出来一名乘客向王某某招手乘车,王某某载上乘客驾车驶离时,被停在马路对面排队等待接人的出租车司机马某拦停,马某认为王某某在争抢客源,遂上前质问、阻止王某某载客离开,王某某明知马某在出租车车头前站着拒绝离开,为摆脱马某的阻拦仍继续驾车缓慢行驶,致使马某腿部被剐蹭。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疾病诊断证明书等事实依据。
针对马某的申诉,我所认为其提出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王某某故意伤害的行为系因载客纠纷引起,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马某认为王某某争抢客源,遂驾车上前阻拦王某某离开,后二人因此发生口角,马某为进一步阻止王某某驾车离开,冲到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车头前进行阻拦,后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停止后又继续缓慢行驶,造成马某腿部轻微剐蹭受伤,其余查体未见异常。有王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王某、马某某、王某某、高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及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2.受害人马某对王某某车辆二次起步将其撞伤的陈述不完全属实,胸部的损伤不是王某某驾驶车辆故意伤害直接造成。综合全案证据证实,案发时,王某某驾驶车辆第一次被马某阻拦停止后,马某站在王某某的车头前与其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的车辆缓缓向前行驶,马某向后不断后退,后退不及时双手抓住王某某的出租车前盖,后王某某的车辆也基本停止行驶。受害人马某在笔录中陈述王某某加了一脚油门,车辆继续向前行驶,使其不断后退,后退不及时双手抓住了前盖的边缘,车辆又行驶了一截路。马某称是王某某二次启动驾驶车辆将其推动导致胸部呼吸困难并造成胸部损伤,医院疾病证明书记载右侧胸壁压痛阳性,乳房正常对称、无包块、压痛及左膝关节CT平扫未见异常(左膝关节软组织挫伤),人身检查笔录中根据马某的陈述,记录了其左膝盖有损伤的事实,因马某当时未提及胸口处有无受伤的情况,未对其胸部进行检查,没有相关人身检查记录。无证据证实马某胸部受到过汽车撞击。有王某某、马某、高某的陈述、疾病证明书、人身检查笔录证实。3.王某某故意伤害后果轻微。医院疾病证明书、人身检查笔录均证实马某受到的人身损害结果轻微。
二、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我所接到报警后,及时受案,依法履行了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作出决定并送达、执行等行政程序。王某某故意伤害情节轻微,且系初次违法,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我所对王某某作出罚款叁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综上所述,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罚款叁百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石惠公(红)行罚决字〔2025〕3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办案全过程材料;3.现场监控视频。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14日上午,在惠农区某某公司一号门前处,王某某驾驶出租车将一乘客卸下后,另一名乘客从公司大门走出同时招手示意乘车,王某某看到后主动驾车上前载客,停在路东侧排队等待载客的出租车司机马某看到后认为王某某争抢客源,遂驾车行驶至王某某车侧准备与王某某理论,王某某向后倒车并掉头准备驶离时,马某下车阻止王某某离开,并站在王某某车头前,二人发生口角。监控显示10时50分许,马某站在王某某车头前,王某某车辆仍继续向前缓慢移动,导致马某向后退步,后马某趴在王某某车引擎盖上;10时54分许,王某某车辆减速即停时又继续向前移动,导致马某再次后退,后王某某将车辆停下下车与马某等人交流。事后马某于当日13时06分到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医院就诊,诊断记录显示其自述一个半小时前被出租车撞伤左膝关节,当时感到心前区憋痛,胸闷气短。于当日16时57分许到石嘴山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证明显示:马某自述“因车祸伤致胸部疼痛4小时余”,结论胸部损伤等入院治疗。被申请人根据以上案件事实作出案涉石惠公(红)行罚决字〔2025〕3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石惠公(红)行罚决字〔2025〕3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办案全过程材料;3.现场监控视频;4.疾病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书。
综合全案,复议机关认为:
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场监控、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情况,出租车司机马某与王某某在争抢客源时发生口角,王某某车辆两次向前缓慢移动推移车前阻拦其离开的马某向后退步,造成马某受伤,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事实成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受案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立案、询问、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情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七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第二部分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在本案中,马某阻止正在行驶的车辆驶离,对损害结果也存在过错,且王某某对马某的故意伤害后果相对轻微,系初次违法,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接受处罚,被申请人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纠纷起因、违法情节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适用该条款认定申请人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裁量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红果子派出所作出的石惠公(红)行罚决字〔2025〕30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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