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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司法局关于杜某某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19 来源:惠农区司法局 字体:[ ]

  现将杜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惠公(尾)行罚决字〔2025〕3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5〕36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5年12月18日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5〕36号

  申请人:杜某某,男,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116号。

  负责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杜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惠公(尾)行罚决字〔2025〕3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25年12月2日当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于2025年10月11日作出的石惠公(尾)行罚决字〔2025〕3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2025年8月24日晚,我(杜某某)与妻子(纪某)、堂哥薛某从哥哥家喝完酒回家,车停在金夜色门口,我妻子去开车时,马某某及其朋友田某等人强行拉拽我妻子的车门,反复拉扯并喊我妻子下车。我和堂哥在路口见状,询问:“你拉我媳妇车门干什么?。”随后,马某某、田某、谢某等七人围拢过来,对我们进行言语辱骂与威胁。期间,谢某手持管制刀具在我堂哥和我面前进行威胁。严重威胁了我和我妻子和我堂哥的人身安全,我上前保护妻子并且告知了对方我妻子怀有身孕,田某等人言语激烈并不相信我妻子怀孕事实,依旧向我们扑揉,在争吵推操过程中马某某拿起砖块殴打我的面部和头部,导致我面部缝针五针、头部缝针三针。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混乱中,我被对方打倒在地,我妻子也被多人推揉倒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我的反抗行为完全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不法侵害和保护怀有身孕的妻子,属于正当防卫,并非公安机关认定的“殴打他人”的处罚决定。

  2025年8月25日我与妻子被园艺派出所传唤,且当日公安机关判定该案件为互殴案件,2025年9月25日尾闸派出所再次传唤我并让我签署伤情鉴定与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上改判我方为蓄意殴打他人,并未提及对方七人寻衅滋事,持刀威胁,以及对我受伤和我妻子怀孕先兆流产一事只字未提,我对处罚书判决内容存有异议并拒绝签字。我认为本案中有以下疑点:1.本案中,马某某、田某、谢某等人持(管制刀具、砖块)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2.我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被错误认定为“互殴”,后又被改判为蓄意殴打他人;3.被举报人田某的姐姐田某系惠农区法院副院长,父亲田某某系原火车站派出所所长,其家庭在公检法系统关系网复杂。我有理由怀疑,他们可能利用职务便利或影响力干预本案的侦查和处理,导致案件定性错误,无法得到公正解决。

  请求领导重新审理次案件,对不法分子进行应有的审理与处罚,对园艺派出所,尾闸派出所审理此案件相关警员进行审理与处罚,对田某及其亲属田某,田某某相关关系网进行排查,我本人保有持续上诉的权利,在案件没有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审理与判决之前,我将一直向上投诉,希望领导予以高度重视,本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公民,是新疆南疆军区阿克苏军分区退役军人,是中共党员,应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申请人提交证据:1.杜某某受伤照片3张;2.急诊病历1份;3.门诊病历1份;4.鉴定文书复印件1份;5.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份;6.石惠公(尾)行罚决字〔2025〕3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7.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一、对杜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8月24日1时许,马某某与朋友田某等人从惠农区水韵名都金夜色KTV饮酒后准备回家,马某某见熟人纪某从水韵名都东侧驾车路过,上前与纪某打招呼时,马某某、田某先后拉拽纪某车门,纪某丈夫杜某某见状与马某某、田某发生口角,后杜某某与马某某互相撕打,马某某捡拾路边杂物将杜某某头、面部划伤,杜某某捡拾路边的碎啤酒瓶将马某某左后侧腰部戳伤。双方被人拉开后,杜某某见田某殴打其朋友吴朋,又踢田某腿部一脚,杜某某殴打他人违法事实成立。以上事实有杜某某、马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出有因,纪某询问笔录证实与马某某熟识,马某某一方酒后拉拽纪某车门,并因此与纪某丈夫杜某某发生争吵,并非无事生非、无理取闹,马某某主观上无寻衅滋事的故意。

  二、对杜某某的行政处罚正确适当。杜某某与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未冷静处理,进而导致肢体冲突。从现场监控视频反映,杜某某、薛某与马某某一方发生言语、肢体冲突后,杜某某见马某某手里拿着板砖,便从晨光文具店墙边捡拾半块青砖与马某某对骂,经人劝开后,杜某某仍继续与马某某纠缠,二人在相互推揉中,杜某某先持砖块殴打马某某,马某某还手,继而二人互相殴打。从现场监控视频反映,杜某某不顾他人劝阻,积极实施殴打他人行为,并用捡拾的碎酒瓶连戳马某某后侧腰部,违法行为危险性大,并非正当防卫,属于互相斗殴的行为。从现场监控视频反映,谢某见杜某某和马某某发生冲突后,情绪激动有扑打杜某某的举动,虽无法看清谢某是否持刀但能辨识其始终被朋友阻拦,无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谢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并产生实质性损害后果,杜某某辩称马某某一方“一群人冲我过来,而且谢某拿着刀在叫嚣,我认为他们是过来打我的”,与现场监控和证人证言等证明事实不符,故杜某某还手的行为不具有必要性及正当性,不属于正当防卫。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杜某某在双方发生口角后先动手殴打马某某,进而导致后续的肢体冲突,相互打斗,考虑本次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行为过程、损害后果等,应当对杜某某给予行政处罚,且已作出的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没有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三、对杜某某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2025年8月24日1时许,田某拨打“110”报警称:在惠农区水韵名都金夜色酒吧,被人殴打。民警到达现场后,纪某称其丈夫杜某某被人殴打致伤,自己被人推揉导致先兆流产。当日,公安机关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在履行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处罚告知、复核及审批等相关程序后,于2025年10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杜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依法送达。因杜某某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四、申请人提出违规办案的情况不属实。现场监控比较完整的记录了案发经过,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人杜某某的处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处罚适当,申请人控告案件处理不公的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杜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石惠公(尾)行罚决字〔2025〕3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办案全过程材料;3.现场监控视频。

  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4日1时许在惠农区水韵名都金夜色KTV门口,杜某某妻子纪某开车准备接丈夫回家,马某某、田某等人饮酒后多次拉拽纪某车门,纪某将车门关上后开往杜某某方向并停下。杜某某见状后与马某某、田某发生口角,后杜某某与马某某相互撕打,马某某拿砖头将杜某某头、面部划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杜某某拿啤酒瓶将碎啤酒瓶将马某某左后侧腰部戳伤。杜某某见田某殴打其朋友吴朋,又踢田某腿部一脚。被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作出石惠公(尾)行罚决字〔2025〕3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杜某某受伤照片;2.医院病历;3.石惠公(尾)行罚决字〔2025〕3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4.办案全过程材料;5.现场监控视频。

  综合全案,复议机关认为:

  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询问笔录、现场监控等证据能够证明,杜某某在与马某某发生口角时相互撕打,打架过程中造成双方受伤,杜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关于申请人称其行为为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本案中,杜某某先殴打对方,不属于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且现场监控视频能够证明杜某某不顾他人劝阻并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出对方有拿刀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受案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立案、询问、处罚前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三、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情形,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杜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被申请人根据该条款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裁量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惠公(尾)行罚决字〔2025〕304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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