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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司法局关于包某某对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10 来源:惠农区司法局 字体:[ ]

  现将包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告知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5〕43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5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5〕43号

  申请人:包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水城民生小区一期东门20号。

  负责人:张某某,职务:所长。

  申请人包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职责不服,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于2026年1月7日书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违法。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2日提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2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浴都(某某大厦店)”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XA6133854****于2025年11月15日被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一、依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二、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或者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告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三、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度,对于群众提出的举报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登记。本案即使不归被申请人监管,其同样应当登记,其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共举报了“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等五点问题。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问题具有监管职责。参照屹公(车)行罚决字〔2025〕1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部分属于被申请人监管的行政案件。参照裕政行复决〔2025〕194号行政复议决定、白复字〔2025〕3号行政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或三日)内作出答复。

  五、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的规定,被申请人仅能对不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移送,所以本案不属于应当移送的情形。本案应由被申请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并非由分局处罚。

  六、挂号信的物流信息显示“石嘴山市,您的邮件已代收【同事,王某某】,如有疑问请电联快递员【李某某】”,即代表被申请人收到信件。

  七、公安部答复《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未废止。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5年11月15日,我单位收到包某某寄来的举报信,投诉举报:“惠农区某某浴都洗浴提供的Wi-Fi服务(无认证页面)使用密码可登录正常上网,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保留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附有相关证据二维码,举报人包某某诉求:“赔偿5000元、查处、奖励”。接此举报信后,我所立即联合分局网安大队对惠农区某某浴都洗浴是否存在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核实。经检查发现,包某某举报情况属实。2025年11月19日,我单位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并依法对惠农区某某浴都洗浴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处罚依据。2025年11月19日16时许,我单位对惠农区某某浴都洗浴依法开展初步核查,当日将惠农区某某浴都洗浴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情况告知该店负责人,经对惠农区某某浴都洗浴管理委托人常某进行询问,民警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某某浴都洗浴管理委托人常某对该场所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行为无异议,调查结束后,当日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内容,某某浴都洗浴管理委托人常某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五十九条之规定,对惠农区某某浴都洗浴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关于本案的答复意见。申请人包某某在复议请求中提出: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2日提出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包某某在举报信中提及举报诉求:“赔偿5000元、查处、奖励”。结合案件事实和政策法规,公安机关并未对包某某举报的涉网络安全有关内容发布“悬赏公告”,包某某举报诉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另查明,申请人包某某先后在宁夏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等地以相同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邮寄酒店、洗浴违反网络安全等举报材料,其诉求均为“赔偿5000、查处、奖励”,公安机关对包某某的据实举报表示认可并予以支持,但包某某“赔偿5000、查处、奖励”无依据,不排除包某某意图利用举报名义索取丰厚奖励报酬的目的,也不排除包某某背后团队恶意操作打着合法举报的棍子谋取不当利益,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是义不容辞的义务,而申请人包某某的举报诉求均提及“5000元奖励”,其多次在多地以举报要求给予奖励,其举报目的并不单纯。结合上述情况,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发生不良舆情,我所延迟将涉案处理结果送达举报人包某某,2025年12月18日,我所已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我所及时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进行受案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未及时作出答复事出有因,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石嘴山市惠农区某某浴都(某某大厦店)”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显示于2025年11月15日签收。2025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开展初步核查,经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12月8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告知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25年12月18日,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信封照片1张;2.物流签收截图1张;3.投诉举报信1份;4.行政复议申请补充意见书2份;5.美团订单、结算账单截图4张;6.数据保全证书复印件1份;7.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8.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1份;9.酒店取证视频1段;10.其他证据材料3份。11.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2.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1份;13.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14.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告知书复印件1份;1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16.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复印件1份;17.录音录像文字说明复印件1份;18.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1份;19.投诉举报书复印件1份;20.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

  综合全案,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第十条“报案人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报案的,首接单位应当在收到报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与报案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但因没有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接收的群众举报,负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是否受理等决定告知举报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2日寄出的举报信已于11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2月18日才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联系的法定免责情形。因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举报人的程序性告知义务。鉴于其在后续案件调查过程中已实际履行了查处及对申请人的答复义务,再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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