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惠公(北)行终止决字〔2025〕3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6〕2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6〕2号
申请人:金某某,男,回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理人:金某某(系金某某祖父),男,回族,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116号。
负责人:李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陈某某,女,汉族,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
申请人金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惠公(北)行终止决字〔2025〕3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2月26日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慧公(北)行终止决字〔2025〕3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审理。
申请人称:2025年11月5日11时左右、英语课堂上,因另外两名同学向我家孩子金某某借纸,引发了该学生说话,英语老师陈某某说金某某影响她上课了,继而她一直说金某某,这时金某某说了句:“我没有影响你吧!”她说:“没影响我还要夸你吗?”金某某说:“那么多人说话你为啥不管他们呢?你瞎着呢。”陈某某便骂他你个傻*,你是全班最大的傻*。这时学生和老师相互看着、她说:“那就看着吧。”然后她拿英语书砸向学生,并拿讲台上的收纳盒砸到教室玻璃上,又拿一个笔筒砸到学生头上,随后便走下讲台,拿同学的书和笔袋砸学生的脸和身体。这时学生站起来说:“你再动我一下。”她继续在学生的胸上打了一拳并说:“我就动你了。”之后因动静太大,惊动了隔壁的两位老师,他们来就把陈某某拉走了。同时金某某也被两位同学拉到教室外面了,随后班主任老师给打电话通知学校把学生领去,还说学生顶撞,辱骂老师,但没有说明具体情况,也没有说老师辱骂、殴打学生的事情,要我把学生带回去,一并把学生的书包交给我,还说学生在毕业前不要到学校上课了。
事发后在双重的压力下学生回家后感头晕、恶心、伴有呕吐,家长送医检查,头部触痛、急性外伤后头痛并就诊神经外科住院4天,医院CT复查显示颅内明显异常。事后学生长时间精神恍惚,情绪不稳定,伴随睡眠障碍、抑郁状态和焦虑状态,回家后也说再不愿意上学了。
综合上述过程和其他同学的笔录证明,警察在我没有看到事发当时监控录像和没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学生说话影响课堂秩序顶撞老师,但避而不谈老师辱骂,并多次殴打学生造成的伤害,只依据课本砸学生的简单轻微的动作为决定终止案件调查
根据我了解的情况,认为该决定书避重就轻与事实不符。导至后续的调查处理受到不公正的影响,得到不公正待遇,为此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请该决定书,重新审理案件,还学生一个公道。
被申请人称:
一、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开展案件调查,在全面收集证据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对案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2025年11月5日,金某某在其监护人金某某的陪同下拨打110报称:2025年11月5日13时许,金某某在惠农区十五中上英语课期间被老师打了,现在市医院治疗。接到报警后,民警依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受案,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证据。经调查查明:2025年11月5日10时许,在石嘴山市第十五中学九年级一班教室,因金某某在上英语课时因说话影响课堂秩序,任课老师陈某某对金某某进行批评,金某某不满,顶撞、辱骂老师,陈某某用课本砸向金某某。2025年12月3日,校方已对陈某某因在教育惩戒学生时的失当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金某某的陈述、陈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某作为金某某的英语代课老师,因金某某违反课堂秩序,在对其教育管理过程中,遭到金某某辱骂“你眼瞎”、“傻*”,陈某某一时情绪失控辱骂金某某,并用课本、笔筒砸向金某某,其行为属于教师在教育惩戒中的失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教师陈某某用课本、笔筒砸向金某某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我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明陈某某殴打行为未造成轻微伤损害后果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11月6日,金某某在其笔录中陈述:“老师陈某某朝其用笔筒砸向其头部、两本书分别砸到头部和右手位置,在医院检查中医生说我头部有鼓包”。2025年11月10日,民警接收到金某某的监护人金某某提供的金某某疾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急性外伤后头痛。体格检查中未记录头部及身体其他处有软组织损伤。本案证人证言均证实:陈某某扔书本砸到金某某身体,扔出的笔筒未打到金某某。无事实证明陈某某打人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三、作出终止决定的程序合法。2025年11月5日,惠农区公安分局北街派出所接到金某某在其监护人金某某的陪同下拨打110报称:在惠农区第十五中学被老师打了,现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25年11月6日,派出所受案调查,在依法进行传唤、询问、调取证据等办案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后,2025年12月5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并履行送达。
综上所述,我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我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5日10时许,石嘴山市第十五中学九年级一班老师陈某某在教室上英语课,学生王某某、刘某某向金某某借纸时,金某某大声说话扰乱了课堂秩序,陈某某遂口头提醒金某某不要说话。不久后,金某某在课堂上再次大声说话,陈某某再次口头提醒金某某,金某某遂质问并辱骂陈某某,后陈某某回骂金某某,陈某某用课本、文具袋、收纳盒等物品扔向金某某,课本砸中了金某某。2025年11月5日,金某某前往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自诉:“头痛头晕2小时”,诊断结果显示其急性外伤后头痛。2025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作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慧公(北)行终止决字〔2025〕3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不服遂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住院治疗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案说明等全过程办案资料证据予以证明。
综合全案,复议机关认为:
一、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情况,金某某在上课过程中扰乱了课堂秩序,陈某某在口头提醒金某某后金某某仍大声说话,陈某某再次口头提醒金某某,金某某遂质问并辱骂陈某某,后双方互相辱骂,陈某某用课本、文具袋、收纳盒等物品扔向金某某,仅课本砸中了金某某,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申请人头部被砸中的事实主张。且该行为系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维护课堂秩序的行为,对于教师存在言语不当的行为,学校已经对该教师进行批评教育。申请人提交的病案等相关证据未证实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害可能构成轻微伤及以上后果,被申请人据此终止案件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在调查后认定,涉案行为属于教育过程中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教师在此过程中存在言语不当的行为,学校已经进行批评教育,其情节与程度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遂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适用依据正确。但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文书内容记载不全、法律条文引用不够具体的轻微瑕疵,该情形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不足以影响原行政行为效力,本机关予以指正,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今后执法中规范文书制作。
三、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正当。受案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询问、审批、送达等流程,程序正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作出的石慧公(北)行终止决字〔2025〕3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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