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机构改革方案》(石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综合执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区综合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日常综合执法权,统筹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组织开展本区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完善本区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落实综合执法工作政策措施。
(二)承担各项综合行政执法权;依法行使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公园广场、城市绿化、市政、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
(三)负责市政、环境卫生、城市管理、城区绿化等方面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城市环境卫生、城市市政设施、市容市貌、市容秩序、城区绿化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综合执法局设行政岗位3个: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文电、信息、机要、信访、政务公开、宣传、机关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综合执法工作和城市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城市管理岗位。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城市维护、应急管理、市政、绿化、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工作;负责生活建筑垃圾处置、公用设施配置管理;集中受理市容市貌、综合执法、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等方面的咨询、投诉、纠纷调处、举报和回访工作,统一指挥应急突发事件的抢修抢险和跟踪督办工作。
(三)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负责沿街路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及门头店牌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市政工程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综合执法,以及沿街临时摊点摆放、施工场地及建筑垃圾、车辆清洗行业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综合执法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区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0952-7809793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育才街道石大路273号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惠农区综合执法局局长:张瑞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