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机构改革方案》(石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批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及区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批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审批服务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审批服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审批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提出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负责落实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协调推进审批服务、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规范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
(四)负责统筹推进相对集中审批服务工作,协调和督办涉及跨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建立和完善项目建设审批工作机制,对重大项目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五)统筹指导全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协调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在线平台建设和应用,推进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对审批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时限压缩。负责受理审批服务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指导、监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工作,完善村级代办服务机制,提升村级代办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服务便民化改革,更大限度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
(八)负责考核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审批服务工作。
(九)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设行政岗位3个: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办公室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会务组织、文件起草、文书档案管理、政务公开、保密等工作;提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优化政务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负责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全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审批服务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实施审批服务的监督检查和有关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考核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审批服务工作。督促落实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业务岗位。负责机关综合业务工作;负责制定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督促指导各部门审批事项流程再造、环节优化、时限压缩等;负责协调推进审批服务、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提出统筹推进相对集中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和督办涉及跨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跟踪督办重大项目的审批服务事项。
(三)基层服务岗位。负责对接联系各政务服务大厅、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基层进行业务培训、督促指导;负责落实网上审批、网上公开及政务服务网站规范化管理;负责相关网络信息的调研、应用培训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基层开展电子化审批服务工作;负责做好机关网络维护和网络安全工作。
第五条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审批服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0952-7809234
办公地址:石大路惠通花园54幢1-2层992号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惠农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