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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5-12-05 字体大小:[ 放大 还原 缩小 ]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机构改革方案》(石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统计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统计调查和统计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统计体制改革,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统计标准和统计制度。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投入产出调查,配合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核算辖区生产总值。组织编制全区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三新)增加值核算和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制度,采集、审核、汇总、整理和提供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服务业以及人口、劳动工资、能源、投资、科技、文化等统计调查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部门统计获得的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区直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健全区各部门(单位)统计信息共享制度,规范区各部门(单位)统计信息发布。
  (六)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工作,就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研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组织开展统计宣传和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加强数据资料的研究开发,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统计服务。
  (七)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建立统计数据定期抽查制度。
  (八)组织实施对全区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对统计法、国家统计规则、国家统计政令、国家统计标准以及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统计法的宣传贯彻,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建立健全统计信用体系。依法监督管理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九)指导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统计业务建设。
  (十)指导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统计人员教育培训。
  (十一)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推进统计信息共享共用。
  (十二)收集、整理相关统计资料,开展分析对比研究。
  (十三)对全区重大战略部署、社情民意实施统计监测评价和调查分析工作,搜集、汇总、整理相关数据。承担全区效能考核等相关指标统计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统计局设行政岗位3个: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机构编制、人事、政务公开和党建、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对外宣传、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统计业务岗位。完成农业、劳动工资、服务业、工业、能源、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等统计报表;完成统计分析、预测分析和数据质量评估。
  (三)统计调查岗位。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各类专项抽样调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条 区统计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0952-3012161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394号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惠农区统计局局长:茹勤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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