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机构改革方案》(石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政策及工作措施。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监督实施相关标准。
(三)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区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协调推进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配合做好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区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防汛抗旱、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协调消防等部门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区本级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本级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在救灾时统一调度物资。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防范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
(十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区本级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与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本级应对自然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汛抗旱、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消防等部门对火灾进行扑救。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实施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的相关单位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3.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重要工作,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水务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市应急指挥机构指令。
5.根据工作需要,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区应急管理局设行政岗位9个: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统筹有关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并负责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干部思想政治建设、队伍建设和党群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本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党政领导干部的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指导监督培训学校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等人员培训,指导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工作。承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二)消防和应急指挥岗。负责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防汛抗旱、减灾救灾指挥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保障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开展综合风险、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拟订区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区本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统筹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救援等专业力量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区本级应对自然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区域性合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协调消防等部门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落实灾情报告制度,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统筹有关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便用,并负责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应急救援设备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危化安全监察岗位。负责本区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和监督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贸安全监察岗位。负责监督管理本区金属和非金属冶炼、煅煤、碳素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其他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矿山安全监察岗位。负责配合煤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所辖区域煤矿、非煤矿山、煤炭洗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协调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有关工作。检查指导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工作部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分析煤矿安全形势,定期向区政府报告煤矿安全工作,提出煤矿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调动辖区煤矿事故应急资源。开展矿难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演练工作。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有关人员安全资格持证情况。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行业(领域)事故调查处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六)防汛抗旱监督岗位。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推进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
(七)地质灾害监督岗位。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必要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八)森林草原防火监督岗位。组织监督实施森林、草原防火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推进落实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工作。
(九)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巡查督查岗位。研究制定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措施。依法依规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领域及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区安委会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负责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及巩固提升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安全生产形势会商分析研判,发布安全生产风险预警。组织协调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负责上级单位巡查、督查、考核等迎检工作的组织协调、资料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组织落实区安委会约谈、通报等制度。监督指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五条 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 本规定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0952-3016016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园艺路5号
办公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闫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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