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惠农区机构改革方案》(石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基金,推行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实施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贯彻全区药品、医药耗材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区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全区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立,推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全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疗保障局设行政岗位3个:
(一)综合管理岗。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宣传、保密、信访、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后勤保障、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等工作;负责提案议案办理、机关绩效考核、安全保障、会务接待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扶贫、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落实督办工作。
(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岗。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等预决算草案。组织编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信息披露制度。落实生育保险政策。
(三)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岗。落实自治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制定医疗救助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完善实施全区异地就医管理和结算。组织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协调服务价格和收费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区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0952-7686318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静安街19号
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冬季08:30—12:00,14:0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惠农区医疗保障局局长:杜银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