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惠有关单位:
《惠农区乡村振兴基金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惠农区乡村振兴基金运行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和撬动金融机构贷款用于乡村振兴,有效解决“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力全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惠农区乡村振兴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运行管理办法》。
一、基金概况
(一)基金名称:惠农区乡村振兴基金。
(二)基金类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用于支持辖区各合作银行“惠农贷”金融产品发生风险后的代偿补偿。
(三)基金来源及规模:整合“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及担保基金”,合计1300万元。
二、运作原则
(一)专注服务农业。始终坚持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的政策性、专业性、独立性,专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经营主体,满足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确保乡村振兴贷款为农、惠农、不脱农。
(二)精准有效投放。在落实普惠性金融政策的基础上,乡村振兴贷款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通过不断完善思路、改进方法、创新模式,提高风险补偿基金贷款投放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金融风险可控。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坚持各方共同参与应对、承担和化解贷款风险,建立健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审查、规范运作,确保贷款用途真实及风险可控,全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
(四)市场化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充分调动区域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机构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积极性,并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推动乡村振兴贷款持续健康发展。
(五)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并完善各部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的沟通协商机制,明确财政、农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各合作银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共同推动风险补偿基金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风险预警及责任分担
(一)风险预警。风险补偿基金撬动合作银行贷款比例预计为第一年3倍规模放大,第二年6倍,第三年及以后视情况逐步放大。单个合作银行贷款逾期率达到3%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向合作银行提出预警通知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逾期率达到5%时,合作银行应立即暂停新增贷款业务的办理;合作银行要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将贷款逾期率控制在5%以下,方可恢复新增贷款业务。
(二)分担比例。风险补偿实行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风险分担机制,由风险补偿基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照2:5:3的比例进行分担,风险补偿基金以政府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支持对象、条件和范围
(一)支持对象。惠农区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等经营主体。
(二)支持对象需满足的条件。一是农户、种养大户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农业生产经营符合我区农业产业政策、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环境保护要求,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在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依法经营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三是农业产业化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是支持对象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无涉黑、参与民间借贷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
(三)支持范围。重点用于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包括奶产业、枸杞、葡萄酒、肉牛肉羊、绿色食品等自治区重点产业,以及惠农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乡村旅游产业、农村电商服务等领域。
五、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筹措、托管、监督监测、补偿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负责配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评信授级,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推荐借款人名单,开展政策指导,促进资金与项目对接等工作,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配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进行贷款追缴。
六、合作机构及准入条件
(一)基金托管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具有投资管理资质的公司法人机构,能够独立完成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开立、日常管理、合规审计、补偿拨付等工作。
(二)贷款担保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惠农区域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为主业,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风险责任,按规定执行担保费率,不收取担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和保证金等。
(三)银行机构。有固定经营场所,在惠农区域内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银行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风险责任,按规定执行贷款利率,不收取贷款利率以外的任何费用和保证金等。
七、贷款额度、期限、程序与利率
(一)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合作机构按照项目所需资金规模以及审定权限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为1年(含),最长不超过2年(含)。
(三)贷还款程序。按照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利率。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要坚持以提升农村经济内生动力为目标,加快实现区域农业农村现代化,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民的原则,银行贷款利率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动态变动适当上浮,原则上利率上浮不得超过80BP(以贷款协议为准)。
八、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
(一)风险控制。借款人应严格按照与银行、担保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接受区财政局、担保机构、银行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活动监督检查。同时,由区财政局牵头、区直有关部门、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配合,定期对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进行检查或抽查,及时掌握贷款整体运行状况。担保机构、合作银行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放贷效率。定期与借款人进行对接联系,及时掌握贷款使用情况,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逃废债务的,合作银行应立即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合作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3个月止。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的,合作银行向担保机构出具担保代偿履约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先由担保机构按照贷款金额70%比例进行代偿,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再由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贷款金额20%比例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代偿业务开展追偿,追偿资产优先偿还担保机构。
发生下列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承担代偿补偿责任:
1.担保机构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催收通知书,未向财政部门提交代偿补偿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2.担保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追索义务;
3.担保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贷款损失。
(二)责任追究。对于已逾期代偿的借款人,由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作为原告向惠农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仍不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则由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向惠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执行法院申请将借款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合作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关要求及时录入征信系统。
九、相关部门机构职责
(一)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完善;负责基金运行管理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及政策宣传;负责组织协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开展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筹集和安排,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运作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适时争取“惠农贷”业务贷款利息及担保费补贴政策。
(二)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向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并开展政策指导,促进资金与项目对接等工作,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配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进行贷款追缴。
(三)各乡镇:负责配合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业务的政策宣传、实施等工作;协助做好支持经营主体的授信工作;帮助和指导申请人选择发展项目,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协调服务;协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做好贷款的发放、追偿和申请人生产经营监管等工作。
(四)区司法局、法院、公安分局:发生借款人恶意逃债事件,由惠农区司法机关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法律支持。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要积极发挥审判及执行职能,发挥好司法解决纠纷最后一道防线作用,协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追偿工作。
(五)基金托管机构: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账户日常管理;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台账,定期对账并通报相关情况;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拨付前的合规审计、补偿拨付等工作。
(六)担保机构:负责对申请借款主体进行独立尽职调查、评审以及保后管理工作;对借款人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不良业务的追偿工作。
(七)合作银行:负责对申请借款主体进行独立尽职调查、评审、审批以及贷款发放;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争取优惠贷款利率政策,探索推广种养殖活体、经济林等生物资产抵押贷款和“农业保险+信贷”等普惠金融新模式;负责贷款发放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借款人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开展贷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管理部门和担保机构;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和处置建议;对出现风险业务开展清收工作。
十、监督审计及奖惩机制
按照“利益共享、科学合理、风险共担、遵循契约”的原则,加强对风险补偿基金和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贷款政策落实到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风险补偿基金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对能够按期还本付息,遵守有关风险补偿基金规定要求的支持对象,可加大对其资金扶持力度,简化以后的贷款流程,相关政策可优先扶持。
对还款意愿差、贷款逾期、欠息且未清偿的支持对象,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不得纳入申报农业项目扶持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级,不得享受财政项目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