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农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惠政办发〔2018〕1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惠有关单位:
《惠农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惠农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自治区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64号)及《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石党办发〔2018〕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是中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区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党委政府的要求,不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探索符合企业特点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公务用车管理不够规范、管理运行成本偏高、公务出行社会化、市场化水平较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推进惠农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运营效率、节约成本支出的重要举措,是树立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要求,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统一部署,结合企业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惠农区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区属企业负责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人员和岗位(主要包括总工程师等按照原政策规定可以配备公务用车的人员和岗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2.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3.坚持分级负责、分类实施。惠农区车改办要加强政策解释和工作指导,区属国有企业要结合实际,周密制定改革实施方案,对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层层推进改革。
三、扎实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一)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企业副职负责人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原则上同一企业所有副职负责人采用同一种保障方式;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等按照原政策规定可以配备公务用车的岗位和人员以及区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取消公务用车,根据岗位特点和生产经营实际,在区财政局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上限内,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每月按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按年度计算的补贴标准内据实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在企业内部公示后,报区财政局批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实行市场化的选聘经营管理者和职业经理人的公务交通保障方式,由企业董事会决定。
区财政局要根据所监管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公车改革成本节支、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惠农区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上限。在上述确定的标准内,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经济效益、岗位特点等情况,分档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支出。
(二)改革国有企业公务保障用车
区属国有企业必须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各类车辆,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及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控数量。车改中,要优先淘汰使用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车辆。
(三)合理控制保障用车配备标准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要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宁党办发〔2018〕35号)有关规定配备。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财政局审批。
(四)严格规范公务用车管理
区属国有企业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以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通过租赁车辆来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规范管理。严格实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
(五)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制度。
要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参考市场薪资水平合理确定留用司勤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建立健全约束机制。要根据区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制定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要制定完善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方式、操作程序、交通补贴标准或交通报销标准等管理办法。不得为参改人员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提供公务用车保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违反本方案要求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审批所属(监管)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各区属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研究制定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将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推进情况及时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努力营造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区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好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并及时将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改革工作于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