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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40203735995117C/2025-00065 发文字号: 惠政发〔2025〕10号
发布机关: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惠农区2025年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5月21日 发文日期: 2025年5月26日
关于印发《惠农区2025年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步时间:2025-05-26 信息来源: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0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惠有关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惠农区2025年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惠农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惠农区2025年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加力实施城市危旧房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5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建(保)发〔2025〕2号)精神,结合惠农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任务150户,对城区范围内已录入危旧房改造系统的国有土地上未享受过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的D级危险住房进行拆除。

  二、实施主体及实施单位

  (一)实施主体:惠农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三)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园艺镇人民政府、南街街道办事处、北街(中街)街道办事处、育才路街道办事处、火车站街道办事处、河滨街街道办事处等。

  三、实施办法

  (一)安置方式: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由各街道组织符合条件的居民自主报名,按照报名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在居民自愿同意以“房票制”方式进行安置的前提下,由实施单位予以拆迁安置,拆迁安置满150户后,实施单位视具体情况停止拆迁安置工作。房票由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统一印制和管理。

  (二)安置办法

  1.由城市危旧房改造范围内涉及的相关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危旧房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

  2.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危旧房改造涉及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被拆迁户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形不成多数意见的,采取抽签方式随机选定。

  3.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评估委托合同》,同时依据评估报告与被拆迁户签订安置协议。评估机构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分户评估及复核等工作,涉及的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评估、协议签订及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被拆迁户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复核,最终以复核后的评估报告为准。

  4.用于本次危旧房改造的房源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发改局、财政局、危房改造涉及街道等部门协调开发企业提供。

  5.安置房源确定后由各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进行公布,被拆迁户依据评估结果,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自行前往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楼盘,并在15日内完成房屋选购,安置房源面积最终以购房合同确定的面积为准。

  6.开发企业按照被拆迁户原房屋补偿总值(以签订的协议为准,包括政策性补助及其它补偿)全额采取房票制分别计算各自房屋价值,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进行结算。

  7.被拆迁户自签订补偿协议后,补偿协议范围内所有财产的物权归征收单位所有;被拆迁安置户未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搬家移交房屋的,相关部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拆除协议范围内所有房屋、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等责任单位配合做好城市危旧房改造范围内基本情况的摸底调查、登记造册;会同发改局、财政局等部门协调参与危旧房改造的安置房源。

  (二)入户评估阶段: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评估机构按程序开展入户调查、分户评估及复核等工作。做好入户评估、影像取证、安置房源调配、协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基础设施涉及的产权单位做好供电、供水、排水、供暖、供气、通讯管线等停用、迁移及安全防护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房屋产权、产籍注销办理等工作。

  (三)居民安置阶段:由安置户依据评估结果按协议签订的先后顺序在街道公示的安置房源中自主选择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开发企业按照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及房票与政府结算。

  (四)房屋拆除阶段:安置协议签订后30日内,拆迁安置户结清涉及拆迁房屋中的水、电、暖、煤气、电话费、宽带等各项费用,自行全部搬离原址。将原房屋及地上构(建)筑物、附属设施、林木等所有资产完整移交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对验收后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程序移交第三方公司进行拆除整治,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第三方公司运输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

  五、其他事宜

  (一)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拆迁安置期间土地及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办理解押手续;被拆迁户房屋已出租的,应及时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凡房屋出现产权争议的,不在本次改造拆迁范围内。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房源为现房,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被拆迁户须将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及相关手续原件一并交至所属街道。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项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 

  (五)本《方案》由惠农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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