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惠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2016年第89号政府令)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9〕36号)《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惠政办发〔2019〕86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惠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
经审查确认,全区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38个(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除本文件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均不能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挂牌、合署办公的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提请区人民政府或相应主管部门制定。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通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以自己名义就其行政管理职责内的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公开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程序,并经本机关或本单位的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审查审核通过后,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要求对外发布,同时应将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区人民政府具体备案经办机构为区司法局。
自本通知印发实施后,2019年10月31日印发的《关于公布第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惠政办规发〔2019〕3号)予以废止。
附件:惠农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第一批)清单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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