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惠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农区燕子墩乡和红果子镇。其中酸枣子泄洪沟位于燕子墩乡,四至范围:110国道以东,惠农区扶贫奶牛托管中心以南,第二农场渠以西,简泉村一队以北;高庙湖拦洪库位于燕子墩乡,四至范围:三三支沟以东,汪家庄村九队以南,乌玛高速以西,汪家庄村一队以北;雁窝池拦洪库北段位于红果子镇,四至范围:110国道以东,达家梁子村以南,第三排水沟以西,水沟庄以北;雁窝池拦洪库南段位于燕子墩乡,四至范围:110国道以东,水沟庄以南,京藏高速以西,雁窝池村以北。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土地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允许征收土地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一)土地权属:本次拟征收燕子墩乡简泉村、汪家庄村、雁窝池村及红果子镇长城居委会、五渠村集体土地(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二)土地面积:约51.65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主要地类:水浇地、沟渠、农村道路、林地、未利用地(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时间自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26日。
四、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告知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26日(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公告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三)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四)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用、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办法等,由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员:马佩玉
联系电话:0952-3813806
惠农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