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农区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惠农区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党(工)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驻惠单位党组织:
《中共惠农区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惠农区委员会
2020年1月9日
中共惠农区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办法》《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巡视巡察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市、县(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委设立专职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察。各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党(工)委可以探索开展巡察工作,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
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区直部门党(工)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区委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依规治党,提高政治站位,聚焦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区委巡察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六个围绕、一个加强”为主要内容,深化政治巡察;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巡察;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利剑作用;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成果运用。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区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区纪委副书记、区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副部长和区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自治区、市和区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区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领导乡镇、街道、部门党(工)委巡察工作;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区委工作部门,设在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二)定期召开巡察工作例会,传达贯彻中央、自治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听取巡察组工作汇报,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解决巡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指导乡镇、街道、部门党(工)委开展巡察工作;
(四)承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督察督办、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
(五)对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巡察发现问题和反馈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督办;
(六)配合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自治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区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科级巡察专员、副科级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巡察专员为领导职务。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巡察组组长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日常工作,及时组织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有关事项;
(二)向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和巡察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签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察工作文件;
(四)组织成立巡察工作临时党支部,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加强对巡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出巡察组工作人员调整、回避和奖惩建议;
(五)完成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巡察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巡察组副组长职责是:
(一)协助巡察组组长组织落实具体巡察工作;
(二)与区委巡察办沟通有关情况、协商有关工作;
(三)协助组长深入了解情况反映、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等;
(四)协助组长起草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意见等巡察工作文件;
(五)配合巡察组组长对巡察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完成巡察组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与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被巡察党组织的联系协调,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巡察组实行日例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落实区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决策部署;
(二)审议巡察工作方案、巡察工作报告、专题报告;
(三)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四)拟向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五)人员管理方面的事项;
(六)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巡察组组长库和巡察干部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可选调新任职干部、后备干部、优秀年轻干部,或从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抽调专业干部从事巡察工作。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选调,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巡察期间,巡察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外出或请假,特殊原因需要外出或请假的,必须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十七条巡察组建立临时党支部,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建立后评估制度,巡察工作人员表现突出的,在全区通报表扬,由区委巡察办报请组织部门给予奖励,或推荐提拔使用。
第十九条巡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保证巡察工作需要。
第三章巡察范围、内容和时间
第二十条区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区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包括主要负责人);
(二)区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区委、区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根据工作需要,区委巡察工作可延伸到村居;
(六)区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紧扣新时代政治巡察新任务新要求,聚焦推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围绕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开展巡察监督,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一)围绕党的政治建设,重点检查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围绕党的思想建设,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看学习是否深入、理解是否准确、贯彻是否坚决、执行是否到位;加强对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看是否存在落实不力的问题。
(三)围绕党的组织建设,重点检查选人用人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看是否存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围绕党的作风建设,重点检查整治“四风”情况,看是否存在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屡禁不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围绕党的纪律建设,重点检查党规党纪执行情况;
(六)围绕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情况;
(七)加强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是否压实整改责任,形成整改合力,对标发现反馈突出问题逐项整改到位,有无报假账、做表面文章现象;
(八)涉农扶贫等民生领域存在的骗取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脱贫攻坚中的腐败问题、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落实惠民政策中的腐败问题;
(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正、履职不廉洁、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十)区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区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巡察组针对乡镇、街道、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二十三条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区委巡察组巡察乡镇、街道、部门(单位)时间为20个工作日作右,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党员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计账册、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和相关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区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巡察期间,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委书记报告: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区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三)被巡察党组织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或者班子成员存在严重矛盾,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等情况和问题;
(四)纪检、组织等特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严重违纪问题;
(五)巡察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严重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巡察和审计联动的方式,每年结合离任、任期经济审计计划,确定好年度被巡察单位,使巡察和审计同步进行,同步动员,结果互用,资源共享,提升巡察监督和审计监督效果。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财政、信访等部门(单位)了解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建立巡察协调协作部门联动会议机制,巡察前集中向巡察组通报相关情况,提供专业支持。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巡察组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区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备案。
巡察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巡察内容、方法步骤、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条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委决定。
第三十二条经区委同意,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区委要求,巡察组将巡察情况通报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区委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后15个工作日内传达学习会议精神;区委书记专题会议在每轮巡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专题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重要问题和区管干部问题线索。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1周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巡察成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巡察期间或巡察结束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区委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分类处置: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对党的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组织部门处理;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违反相关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限期要求整改。
(四)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单位)。
第三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严格落实巡察移交事项优先办理机制,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区委巡察办。
第三十七条组织部门及有关党组织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巡察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和线索台账,实行统一管理。整改结束后,会同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关于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七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编制、审计、财政、信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漏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扰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对巡察反馈问题敷衍塞责,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乡镇、街道、部门党(工)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0日印发的《中共惠农区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惠党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