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0日13时55分许,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钢丝绳车间三万吨厂房股绳工景某、赵某在修复55号股绳机时,因绳股破劲翻转,绳股缠到旁边正在运行的56号股绳机上,赵某躲闪不及,被绳股卷到56号股绳机防护栏上,人员和防护栏被惯性甩至56号股绳机西侧,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120到达现场后经确认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为深入研究分析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推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惠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区总工会、经开区应急管理与生态环境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7·30”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7·30”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发生事故设备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2日,法定代表杜士伟,公司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区,主要产品为钢丝绳、钢绞线等,设计年产量为钢丝绳8万吨,钢绞线15万吨,2024年销售额为5亿元。公司主要由三个生产车间、十二个职能处室组成,在册职工84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0日下午1点55分,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钢丝绳车间三万吨厂房股绳工景某、赵某在钢丝绳车间三万吨厂房55号股绳机修复股绳时,景某手动用55号股绳机收线工字轮收线,赵某站在55号股绳机牵引轮旁边将地下放置的散乱绳股捋顺放线,因绳股破劲翻转,股绳缠到旁边正在运行的56号股绳机上,赵某躲闪不及,被股绳卷到56号股绳机安全护栏上,人员和防护栏被惯性甩至56号股绳机西侧,事故发生后,车间立即通知120急救,经120现场检查诊断,确认人员已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钢丝绳车间工长张某14时06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4时16分120到达现场,确认人员已无生命体征。公司安全总监荣某某14时56分向惠农区应急管理局电话进行了事故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各部门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经现场核实后15时11分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区政府及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事故初报,15时32分进行了事故续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赵某,男,45岁,汉族。系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钢丝绳车间股绳工。
四、事故发生的类别、性质
(一)事故类别
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7·30”事故类别为机械伤害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7·30”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股绳工景某、赵某在钢丝绳车间三万吨厂房55号股绳机修复股绳时,未将旁边56号股绳机停车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处理,景某手动用55号股绳机收线工字轮收线,赵某站在55号股绳机牵引轮旁边将地下放置的散乱绳股捋顺放线,因绳股破劲翻转,绳股缠到旁边正在运行的56号股绳机上,赵某躲闪不及,被绳股卷到56号股绳机安全护栏上,人员和防护栏被惯性甩至56号股绳机西侧,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但未能严格落实执行,55号股绳机修复股绳时,相邻的56号股绳机没有停车。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失责,现场巡查不够,未及时发现制止违章作业,隐患未能有效排除。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赵某,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股绳工,安全意识淡薄,在股绳机修复股绳时,未将旁边股绳机停车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处理,在本次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信某某,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失责,隐患未能有效排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裁量阶次A,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8.516万元罚款。
3.荣某某,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但未能严格落实执行,未严格落实股绳机维修时,本股绳机和旁边的股绳机都需要停机作业。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裁量阶次C,建议由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处以2.0658万元罚款。
4.张某某,作为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车间主任,现场安排人员进行作业,未严格落实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严格落实股绳机维修时,本股绳机和旁边的股绳机都需要停机作业。现场未及时发现排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裁量阶次B,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2.1846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量阶次B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处以51万元的罚款。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维修股绳机时,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给死者家属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创伤,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建立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要常态化开展全方位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各类风险隐患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确保安全工作无死角,及时发现并纠正从业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
(三)汲取教训,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宁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要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日常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熟知和掌握操作规程,发生异常情况如何处理、如何防范,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自救能力。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巡查机制,明确各层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强化对各岗位工作纪律、安全操作行为和遵章守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宁夏夏恒力钢丝绳有限公司“7·30”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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