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30日21时50分,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与大武口区交界处,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渣筛选项目作业人员赵某某被倾倒的振动筛砸中压到在地面,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确认人员已无生命体征。
为深入研究分析事故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推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经惠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区总工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0”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0”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2日,注册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道路沟北、正义关沟西,法定代表人为宋江。经营范围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置技术的研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场管理;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装饰材料、环保设备、石头、石子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服务;粉煤灰制品的研发;粉煤灰制品、水泥制品、石墨烯制品的生产及销售;石墨烯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石墨烯涂料的研发、销售;土石方工程;设备租赁;砂石开采。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1家公司。
(二)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移动式振动筛沙机为南北方向布置,牵引轮一侧面向北,现场筛沙机向西侧翻倒(筛沙机车轮毂向东),筛沙机距离渣场东侧边缘15.2m,筛沙机北侧输送皮带侧翻出渣场北侧边缘1.35米,筛沙机与渣场西、南两侧为空旷场地。与筛沙机紧中部轮毂紧邻的是一台型号为龙工LG866H-G装载机,装载机标准斗容4.2(m³)、额定载重量6500 (kg)、额定存储能量350/352/423(kW·h)。装载机南北方向停滞,车斗位置面向筛沙机中部轮毂。移动式振动筛沙机为机车式牵引振动筛沙机,前部轮毂轴承焊接在三角牵引架上,轮胎直径1m、宽度0.2m,传动轴长2.63米,前部牵引轮与后部行进轮间的车架长4.48m、宽2m,车架使用16mm×12mm的方钢制作。筛沙机后部行进轮0.3m处设有两根DN65的支撑腿,事故现场支撑腿高于行进轮0.25m,且未看到支撑垫板,支撑腿直接利用渣石地作为支撑平台。东侧支撑腿完好无变形,西侧支撑腿由西向东逆时针扭曲变形约120°。支撑腿两侧有1.5m×1.2m×0.65m的渣坑,渣坑两侧无明显的轮胎磨擦痕迹。筛沙机上有两条的输送皮带用来输送筛分下来的不同规格渣石,一条由南向北输送大颗粒渣石,皮带单面长7.4m、宽0.78m;另一条由北向南输送小颗粒渣石,皮带单面长5m、宽0.78m,两条皮带尾部上下重叠。筛沙机顶部为3.4m×2.2m×1.2m倒梯形料斗(由于筛沙机倾翻导致料斗严重变形),料斗下部为1m×2m的筛网。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0日21时30分左右,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安装采购的老式振动筛,21时40分左右通电投入使用,赵某某驾驶铲车上料。白某返回办公室上卫生间,21时50分白某返回生产现场,发现振动筛倾倒,随即寻找赵某某,发现赵某某被倾倒的振动筛压倒在地面,白某安排其余铲车司机用铲斗将振动筛撑起将赵某某救出,发现赵某某已无呼吸,白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现场检查诊断,确认赵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环部长白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2时50分左右120到达现场,确认人员已无生命体征。公司项目副总张某23时45分向惠农区应急管理局电话进行了事故报告。接到事故报告后各部门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处置,经现场核实后00时30分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向区委、区政府及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事故初报,1时20分进行了事故续报。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人员信息如下:
赵某某,男,44岁。系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铲车司机。
四、事故发生的类别、性质
(一)事故类别
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0”事故类别为物体打击事故。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0”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铲车司机赵某某驾驶铲车上料时碰到振动筛,下车查看过程被倾倒的振动筛压倒至地面,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设备安装管理不到位。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没有合格证的二手振动筛,安装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支撑腿直接利用渣石地作为支撑平台,未设置垫板。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但未包含振动筛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
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失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未了解、掌握振动筛的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赵某某,作为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铲车司机,安全意识淡薄,在驾驶铲车上料时碰到振动筛,在本次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宋某,作为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失责,隐患未能有效排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裁量阶次A,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5.28万元罚款。
3.冯某某,作为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渣筛选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未制定振动筛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未了解、掌握振动筛的安全技术特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裁量阶次C,建议由惠农区应急管理局处以2.16万元罚款。
4.张某,作为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渣筛选项目副经理,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装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支撑腿直接利用渣石地作为支撑平台,未设置垫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裁量阶次B,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1.68万元罚款。
5.白某,作为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渣筛选项目安环部长,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装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支撑腿直接利用渣石地作为支撑平台,未设置垫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裁量阶次B,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处以1.2万元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现场监管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量阶次B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钢渣筛选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给死者家属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创伤,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彻查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及时排除导致事故发生的苗头,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落细。
(二)切实加强事故警示教育
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事故教育反思会,查找思想认识、现场管理等方面的漏洞与不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各环节管理,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防范事故的能力。
(三)切实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常态化开展全方位的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
(四)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根据生产工艺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日常教育培训、岗前培训和工艺论证分析,使操作人员熟知和掌握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程,发生异常情况如何处理、如何防范,坚决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宁夏鸿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7·30”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394号
邮编:753200
承办:石嘴山市惠农区网络安全应急中心
网站标识码:6402050002
惠农区人民政府 © 版权所有 宁ICP备05001690号-1
宁公网安备 64020502000010号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