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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司法局关于曹某某不服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结果的公示(惠政复决字〔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惠农区司法局 字体:[ ]

  现将曹某某不服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函回复》一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4〕17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4〕17号


  申请人:曹某某,男,身份证号61012XXXXXXXXXXXXX,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徐家寨社区X号楼X单元X楼。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3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局长。


  申请人曹某某不服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受理或不受理“投诉举报信”结果一案,于2024年8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向其投诉旺客隆美伊佳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万利吐司面包”线索投诉事项未告知受理或不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限期内告知。

  申请人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23648223461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书面举报投诉旺客隆美伊佳超市经营的“万利吐司面包”存在违法行为,并以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书面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被举报人经营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法;依法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完毕后书面告知案件处置结果,并依照最高奖励标准奖励申请人;并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依法组织行政调解,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购物款并承担投诉人的必然损失。为佐证申请人的观点,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随举报投诉信一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票据的复印件,举报人购物小票截图打印件,产品实物图片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以证实申请人是消费者,因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提起的举报投诉。经查证,该邮件于同月14日送达至被申请人处。此后,时至今日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奈遂决定通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的处置可能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主张,申请人与案件的处置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举报书》复印件1份、购买截图6份、信封照片复印件1份、EMS官网查询截图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对申请人反映问题已按期受理的情况说明。2024年7月15日,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曹某某关于对旺客隆美伊佳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万利吐司面包”线索投诉举报信件,进行登记审批。2024年7月17日分转至具体执法人员处开始受理。2024年7月17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春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旺客隆美伊佳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单位惠农区美伊佳超市在售的万利吐司面包、俄罗斯大列巴、“珍之味”寿司紫莱标签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已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以上商品进行下架。小中同运动袜经过现场检查,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其将小中同运动袜下架。2024年7月26日我局将“万利吐司面包”的投诉与“珍之味”寿司紫菜、俄罗斯大列巴、小中同运动袜被投诉举报商品处理结果一同答复,同时以邮政邮寄的方式寄送至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处。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已下架上述商品,上述行为已得到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二、当事人诉求处理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现场检查、审批、复查相关程序,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职责。因此,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信件投诉举报办理工单复印件、投诉举报书复印件、2024年7月17日现场笔录复印件、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石惠市监责改〔2024〕0717001号)复印件、2024年7月30日现场笔录复印件、投诉答复及邮寄轨迹凭证复印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书》,书面举报投诉旺客隆美伊佳超市经营的“万利吐司面包”存在违法行为。202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对旺客隆美伊佳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万利吐司面包”线索投诉举报信件。2024年7月17日受理举报。2024年7月17日由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春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旺客隆美伊佳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将“万利吐司面包”的投诉与“珍之味”寿司紫菜、俄罗斯大列巴、小中同运动袜被投诉举报商品处理结果一同答复,邮政邮寄的方式寄送至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处。2024年8月5日,申请人不服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受理或不受理“投诉举报信”结果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函回复》、信件投诉举报办理工单、投诉举报书、2024年7月17日现场笔录、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石惠市监责改〔2024〕0717001号)、投诉答复及邮寄轨迹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未向申请人告知受理或不受理“投诉举报信”结果。

  一、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具有处理职权。

  二、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予以登记并进行核查。2024年7月17日对旺客隆美伊佳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发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已履行其答复投诉举报的职责,程序合法。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2024年8月5日申请人以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受理或不受理“投诉举报信”结果向惠农区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对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答复及邮寄轨迹凭证”证据查询显示,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回复》已于2024年7月27日送达西安市徐家寨社区北门1店菜鸟驿站,2024年8月2日完成取件。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函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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