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王某某对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北街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6〕10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6〕10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2001年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北街派出所,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447号。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北街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不服,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违法(举报某某商务电竞酒店一案)。
申请人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投诉举报信,举报某某商务电竞酒店Wi-Fi未进行身份备案一事。查询邮政系统该信件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1日签收,但其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处理,遂复议。
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一)、(二)项规定,对于举报无论是否归属本单位管辖,均有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受案或移送情况的法定职责。
因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履行上述告知职责的具体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行政机关履职的最长期限为六十日,即至2026年1月11日。截至复议日,被申请人已远远超过了两个月的法定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监管职责。附类案竹溪公(中峰)行罚决字〔2025〕2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申请人的答复义务,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1日,我单位收到王某某寄来的举报信,举报:某某商务电竞酒店提供的Wi-Fi服务直接登录即可正常上网,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并附有相关证据,举报人王某某诉求:“赔偿5000元、查处、奖励”。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接到举报信后,我单位立即联合分局网安大队对该酒店是否存在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情况进行核实。经检查发现,王某某举报情况属实。2025年11月11日,我单位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查处,经调查查明酒店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11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某某商务电竞酒店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王某某称派出所对其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在举报信中提及举报诉求:“赔偿5000元、查处、奖励”。王某某要求赔偿的诉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另查明,申请人王某某先后在宁夏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等地以相同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邮寄酒店、洗浴违反网络安全等举报材料,其诉求均为“赔偿5000元、查处、奖励”,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的据实举报表示认可并予以支持,但通过王某某提出的“赔偿5000元、查处、奖励”的举报诉求看,不排除王某某恶意操作打着合法举报的幌子意图谋取不当利益,王某某在多地以举报要求给予奖励,证明其举报目的不单纯。结合上述情况,派出所未及时履行告知、送达义务。2026年4月7日,我单位已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举报人王某某。
综上所述,我单位及时对王某某举报的违法事实进行受案调查并依法予以处罚,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未及时告知受立案情况系事出有因,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商务电竞酒店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显示于2025年11月11日签收。2025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开展初步核查,经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年3月1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26年4月7日,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信封照片、物流签收截图、投诉举报书、线上订单截图、数据确认函截图、证据详情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据予以证实。
综合全案,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第十条“报案人通过来信、电子邮件、传真报案的,首接单位应当在收到报案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与报案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但因没有联系方式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接收的群众举报,负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是否受理等决定告知举报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于2026年4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并不能免除其在接报案后依法履行联系、登记及受案告知的法定程序义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与报案人取得联系,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联系申请人的免责情形,未依法履行前述程序性告知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北街派出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依法履行接报案登记、联系告知及受案回执送达义务。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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