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
惠农区司法局关于周某某对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北街派出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惠农区司法局 字体:[ ]

  现将周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北街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6〕11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6〕11号

  申请人:周某某,男,1990年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北街派出所,地址:石嘴山市惠农区北大街447号。

  申请人周某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北街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不服,于2026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举报某某商务电竞酒店“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2、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举报某某商务电竞酒店“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移交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3.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举报某某商务电竞酒店“未对进店客人实名登记”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1月9日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商务电竞酒店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XA45277983043于2026年1月13日被签收,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一共举报了以下七项问题:1.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2.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4.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5.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6.未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7.未对进店客人实名登记。

  第1、2、3项问题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第4、5、6项问题属于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6项问题属于违反《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第7项问题属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案属于公安机关监管的案件。

  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一、被申请人对本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部分具有监管职责,被申请人未依法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的部分不具有监管职责,被申请人未在24小时内移交并答复申请人。具体理由如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违反本法的案件具有监管职责,所以被申请人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问题不具有监管职责。

  二、依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2024)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三日内与申请人联系,并完成网上接报案登记,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三、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告知书》或者告知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告知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职责。

  四、依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接报案登记,对于群众提出的举报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登记。本案即使不归被申请人监管,其同样应当登记,其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送至有权处理的公安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五、参照编号20251110001当场处罚决定书,本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部分属于被申请人监管的行政案件。参照裕政行复决〔2025〕194号行政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或24小时)内作出答复。

  六、公安部于2024年12月26日答复《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未废止。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

  被申请人称:一、举报来源

  2026年01月13日,我单位收到周某某邮寄举报信,举报:某某酒店提供的Wi-Fi(无认证界面)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未采取预防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附有相关证据,举报人周某某诉求:“赔偿5000元、查处、奖励”。

  二、核查情况

  经核查,周某某举报某某酒店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的违法事实不存在。该酒店已于2025年11月11日被他人举报,举报内容与周某某举报内容相同,2025年11月13日,派出所对该酒店存在Wi-Fi(无认证界面)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未采取预防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未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2025年11月20日我单位对该酒店改正情况进行检查,除对于Wi-Fi(无认证界面)未对使用者进行身份备案,未采取预防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问题因设备原因未能及时落实整改,其他问题已全部整改。某某酒店已就未能及时整改的情况向我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后我单位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Wi-Fi业务负责人胡某某核实,情况属实。因举报人周某某举报内容无新的违法事实,且举报内容不属实,故我单位未受案调查。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周某某称派出所对其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在举报信中提及举报诉求:“赔偿5000元、查处、奖励”。周某某要求赔偿的诉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另查明,申请人周某某先后在宁夏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等地以相同方式向当地公安机关邮寄酒店、洗浴违反网络安全等举报材料,其诉求均为“赔偿5000元、查处、奖励”,不排除周某某恶意操作打着合法举报的幌子意图谋取不当利益,周某某在多地以举报要求给予奖励,证明其举报目的不单纯。

  综上所述,周某某举报某某酒店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不属实,不应当受案,不存在公安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6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寄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某商务电竞酒店提供的Wi-Fi服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挂号信函显示于2026年1月13日签收。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对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开展核查,经检查发现,2025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已针对该酒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行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未发现该酒店存在新的违法行为,举报情况不属实。2026年3月1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信封照片、物流签收截图、投诉举报(报案)书、线上订单截图、线上订单支付截图1张、电子数据保管证书截图、共和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20251110001号当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惠农区公安分局北街派出所办案说明、惠农区公安分局北街派出所检查笔录、《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情况证据予以证实。

  综合全案,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公安机关接报案与立案工作规定》第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举报应当依法登记,并及时履行告知、解释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虽已对涉案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送达相关文书,但该处罚系针对在先报案事项所作的实体处理,不能替代对申请人的独立登记、联系与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已签收申请人提交的报案举报材料,却始终未与申请人联系、未告知案件已处理的相关情况,未履行法定告知解释职责。涉案事项虽已实际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但申请人作为独立报案人,依法享有知晓其报案事项处理结果的程序权利。责令被申请人就案涉报案事项的受理及查处情况向申请人履行告知、解释义务,具有程序正当性和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北街派出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申请人报案所涉事项的受理及查处情况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告知和解释。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3日

信息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