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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司法局关于侯某某等六人对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惠农区司法局 字体:[ ]

  现将侯某某等六人对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惠政复决字〔2026〕13号)进行公示。

石嘴山市惠农区司法局

2026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政复决字﹝2026﹞13号

  申请人一:侯某某,男,1948年出生,住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尾闸镇。

  申请人二:杨某某,女,1952年出生,住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尾闸镇。

  申请人三:侯某某,女,1972年出生,住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尾闸镇。

  申请人四:侯某某,女,1978年出生,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申请人五:侯某某,女,1976年出生,住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

  申请人六:侯某某,女,1977年出生,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地址:惠农区德胜路B19号。

  申请人侯某某、杨某某等不服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一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尾闸镇有合法承包地,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该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据申请人了解是征收涉及某某建设项目。申请人认为,其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利拿到合理、合法的补偿,但自征收开展以来,申请人从未见到过任何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征收文件,申请人失地社保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解决,在此前提下案涉该地块的建设已经完成。故,申请人为了解相关情况,于2025年12月24日,通过邮政EMS(单号:1198892464874)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6、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8、上述征收项目建设所涉及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5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至今仍未予以书面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被申请人自签收后,一直未予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依法进行延期答复,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应尽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为核查侯某某、杨某某等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我局已于2025年1月4日向惠农区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资料并以惠农区人民政府名义向六位当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公开内容为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同时六位当事人要求我局公开其他征地相关材料我局经查阅历史档案资料后发现我局掌握部分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可公开某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的批复、某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惠农区某某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征地协议、征地公告、征地听证告知书、关于放弃征地听证的函、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社会保障资金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档案资料内并无入册,我局无法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征地补偿登记材料、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建议向尾闸镇人民政府调取。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建议向惠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单号1198892464874)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拟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6、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8、上述征收项目建设所涉及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25日签收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直至2026年3月24日,仍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面单照片、物流签收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某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0〕128号)、《关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某某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宁发改审发〔2010〕225号)、《惠农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惠农区廉租房建设项目征地协议》、《惠农区廉租房建设项目征地补充协议》、《征地听证告知书》(石国土资征听告字〔2010〕8号)、《关于放弃征地听证的函》、国土资源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关于石嘴山市惠农区某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的审核意见》(惠人社发〔2011〕55号)、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在收到该申请后,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也未依法办理延期答复相关手续,其行为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综上,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惠农区自然资源局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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