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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宁夏惠科市政产业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5-01-24 来源:惠农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字体:[ ]

惠审管批字〔2025〕12号


宁夏惠科市政产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宁夏惠科市政产业有限公司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宁惠科发〔2025〕01号)及其附件收悉。经研究,同意该初步设计,现将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宁夏惠科市政产业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412-640205-17-01-178783)

  二、项目建设地点

  石嘴山市惠农区

  三、项目建设单位

  宁夏惠科市政产业有限公司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一)在城区公共停车场、小区及乡镇服务单位规划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281桩494位(其中快充155桩310位,慢充126桩184位),布设150个电动自行车充电桩。

  (二)对城区两座公共停车场进行“光储充一体化”智能充电改造。

  (三)信息化系统:建设计量计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道闸车牌识别系统。

  (四)新增20个箱式变压器及土建、供配电等工程。

  五、工程设计

  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提出的充电桩建设工程等设计方案

  六、项目建设工期

  2025年2月—2027年1月

  七、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概算总投资为2188.08万元,其中工程费2001.59万元,其他费82.29万元,预备费104.2万元。

  资金来源:争取超长期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自治区统筹资金、地方政府配套及其他资金。

  八、有关要求

  (一)项目推进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惠农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惠政发〔2023〕10号)的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实施建设,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为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该工程必须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如期投入使用。

  (三)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请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待项目资金全部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附件:《宁夏惠科市政产业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审定概算表



                          惠农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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