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审管批字〔2025〕30号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关于实施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中试基地项目的请示》及其附件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2311-640205-04-01-165454)。现将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化工中试基地以新材料高新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主导,以应用技术工程化研究开发为核心,以转化、服务与孵化功能为定位,为有中试需求的化工及新材料项目提供中试厂房及配套服务;为企业的研发和生产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更快地将新产品推向市场,为进一步推动化工及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亟需实施该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拟建设中试车间及混凝土道路硬化、绿化、给排水、供暖、电气、围墙、大门等室外配套设施。
四、匡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额为6908.16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6160.77万元,其他费546.18万元,预备费201.21万元。
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自治区、市、区各级政府的专项财政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项目推进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惠农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惠政发〔2023〕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等相关条件,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三)此批复不作为本项目施工招标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惠农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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