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审管批字〔2025〕32号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关于实施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蒸汽管道项目的请示》及其附件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目建议书。(项目代码2311-640205-16-01-943424)。现将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近年来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区域蒸汽管网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企业的逐步落户及用汽企业的增加,仍需要增设蒸汽管道,目前,已完成的蒸汽管网不满足现状企业的需求,严重制约到招商引资吸纳竞争力和落地项目的达产达效。为完善园区市政公共设施,提高热能供应质量,向用汽企业提供可靠的热负荷,降低园区的环境污染,提高园区空气质量,亟需实施该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拟在园区范围内建设蒸汽管道。
四、匡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额为9869.9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8659万元,其他费780.1万元,预备费430.85万元。
资金来源为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自治区、市、区各级政府的专项财政资金。
五、相关要求
(一)项目推进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惠农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惠政发〔2023〕1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局审批,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等相关条件,按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三)此批复不作为本项目施工招标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
惠农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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