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审管批字〔2026〕134号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实施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4#孵化车间建设项目的请示》(石经实司发〔2026〕21号)及其附件收悉。该项目的实施可提升产业集聚度和产业链配套水平、增强产业整体竞争力。经研究,同意该初步设计,现将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4#孵化车间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601-640205-17-01-254951)
二、项目建设地点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项目建设单位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
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4#孵化车间建设项目规划总用地约6302平方米(9.45亩),新建1栋厂房,总建筑面积2842.26平方米。完成新建厂房用地红线内道路硬化面积3633.2平方米,室外混凝土道牙长度28米及配套厂房室外管线。
五、工程设计
原则同意该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4#孵化车间建设项目等工程设计方案。
六、项目建设工期
2026年7月-2027年5月
七、概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工程总投资1113.7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015.81万元,其他费用65.47万元,预备费32.44万元。
资金来源: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积极争取自治区、市、区各级政府的专项财政资金支持,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
八、有关要求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该项目达到了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请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
(二)项目推进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实施建设,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为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该工程必须实行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严格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如期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2年,2年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到期自动失效。请据此批复,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待项目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表
2.审定概算表
惠农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