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规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惠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8号),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公布《惠农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为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综合征地实际情况,构成比例1:9,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1.1倍标准执行,征收园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乔木林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0.7倍标准执行,征收新开水浇地(3年以内)按惠农区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旱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0.6倍标准执行,征收人工牧草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0.5倍标准执行,征收天然牧草地、灌木林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征收鱼塘按惠农区综合地价0.3倍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参照惠农区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按惠农区综合地价0.1倍标准执行;因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农(林、牧)场土地,参照惠农区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要求,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征地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实施;2020年1月1日至本次惠农区综合地价公布期间批准征收的土地,按照本次惠农区综合地价补齐差价。
三、加强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情况的监管
各乡镇、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领导、强化监管,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发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惠农区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2日。
附件:惠农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惠农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惠农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单位: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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