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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1434911640203735995117C/2025-00163 发文字号: 惠政办规发〔2025〕1号
责任部门: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乡村振兴
信息名称: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年8月5日 发文日期: 2025年8月5日
发文机关: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步时间:2025-08-05 来源: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0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惠有关单位:

  《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运行、服务和管理,满足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惠农区实际,制定《石嘴山市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是指由惠农区人民政府主导建设,免费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居民提供遗体安葬和骨灰安置的公益性公墓。

  第三条 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申请使用的墓位不得转售、租赁及对外销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惠农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应当设置管理办公室,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设施运维、绿化养护、提供服务、秩序维护、安全保障、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凡惠农区户籍的居民亡故后,均可申请在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安葬。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可向本行政区域外的逝者提供墓位,由区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批准。 

  第七条 各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大对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及群众知晓相关政策。

  区民政局负责本级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的建设、经营、服务及管理;对乡镇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运行管理进行许可授权。

  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等部门根据相应职责协助区民政局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实行逝者实名登记制度,不得向居民预先提供墓位,夫妻合葬墓除外。

  第九条 申请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的墓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亡证明或逝者身份证、火化证明;

  (二)逝者家属(负责人)身份证;

  (三)安葬办理的具体时间、参与人数等。 

  第十条 按照申请使用墓位核准的时间顺序,依照墓位编号顺序提供墓位,签订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逝者家属(负责人)申请使用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程序如下:

  (一)填写《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申请表》,提交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办公室核准;

  (二)签订《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承诺书》;

  (三)持《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确认墓位位置;

  (四)按照《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组织安葬事宜。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一次性收取公墓管理费,用于保障运行产生的水电费、绿化养护、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和管理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和日常维护等开支,不足部分由惠农区本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12号)的规定,对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无名氏的遗体或骨灰,不收取公墓管理费。

  第十三条 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地不得进行石化硬化。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统一使用卧碑,长度、宽度、厚度分别为0.45米、0.35米、0.1米。墓碑制作单位由逝者家属自行选择,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土葬墓穴和骨灰格位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

  第十五条 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应当配套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安全宣传管理。应当统一建立焚烧点,其他区域严禁焚香烧纸放鞭炮。禁止建造超标准面积墓、家族墓、“活人墓”等违规墓地。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逝者家属(负责人)在墓位上私自安放珍贵物品、易碎物品等。 

  第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导致墓碑毁损等情况,由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负责维修。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墓位损坏,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现墓穴渗水、坍塌、骨灰盒腐化等非责任损坏情况,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逝者资料应当建档立卷、专人保管、专柜存放,防止丢失、损坏和霉变等,逝者档案保存期限为50年。

  第十八条 档案包含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复印件及《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申请登记表》《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火化证》,以及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应当建立并完善财务、公示、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外转售、租赁和销售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墓位使用资格。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有优亲厚友、刁难群众、擅自收费、对外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区民政局联合区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等单位,对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上一年度运行、服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年检工作于每年6月前完成,平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即时进行整改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后续民政厅关于公益性公墓(逝安园)的政策如有变动,以新政策为准。


  附件:1.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申请登记表

     2.惠农区城乡公益性公墓(逝安园)墓位使用协议

     3.承诺书

     4.卧碑样式示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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