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

来源:  2024-03-07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拒不改正的,将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各乡镇(街道)、社区(村居)要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协力创造良好安全生活环境。


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

石嘴山市惠农区综合执法局

石嘴山市惠农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