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嘴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经惠农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农区庙台乡东永固村。
二、拟征地目的与征地项目审批情况
本公告涉及征收土地用于纳入规划的能源建设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二)款征收土地情形。
审批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审批文号:宁发改能源(发展)审发〔2024〕7 号
审批时间:2024年1月30日
审批用途:宁夏烽燧75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1.土地权属:本次拟征收石嘴山市惠农区庙台乡东永固村集体土地。
2.土地面积:171亩。
3.主要地类:耕地和园地。
四、征地补偿、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按照《惠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惠农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惠政规发〔2021〕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青苗、附着物补偿按照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政策
项目征收范围内如涉及安置,依据惠农区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本项目不涉及安置,按照《惠农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惠农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惠政规发〔2021〕2号)文件给予货币补偿。
六、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19日(时限:10个工作日)。
七、其他事项
1.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本告知书下发后,将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3.在拟被征收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庙台乡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局或相关部门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4.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方案并公告。
特此告知。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