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区人民政府关于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新建工程建设项目收回国有土地补偿的通告

来源:  2024-04-07

  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公路乌海至石嘴山段是荣乌高速公路与京藏高速公路的一条联络线,是国家和地方高速公路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支撑。其建设贯彻了“一带一路”倡议和国高网“实现有效连接提升通道能力、强化区级联系、优化路网衔”的发展思路,实现了西北部地区相邻省份交通互联互通,提升了沿线运输便利化和快速通达水平。新建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接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项目。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现将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新建工程建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机关及用途

  批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基础字〔2023〕822号)

  批准时间:2023年6月27日

  批准用途:新建G1816荣乌高速公路乌海至玛沁联络线乌海巴音陶亥至石嘴山惠农段联络线项目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范围

  该项目用地涉及金升农林牧场(原农牧场、良繁厂),土地权属全部为国有土地。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安置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际清点统计后,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文件规定执行,本次补偿标准未涉及的以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

  四、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由被补偿人依据相关规定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补偿方式确定后,由区财政部门牵头,住建交通、审计及涉及各乡镇、农场等单位确认后,签订补偿协议或按照补偿标准做出补偿决定。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农场职工养老保障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相关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农场职工符合有关条件的,由人社局及相关部门配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六、权利保障

  为充分保障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被收回使用人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方式有申请听证等权利。如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由惠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以其他方式提出权利救济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逾期未提出的,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七、补偿协议签订

  土地及其他附着物由该项目沿线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按照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

  八、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惠农区人民政府所有。


  附件: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惠农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