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政办发〔2019〕1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惠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6〕9号)文件要求,我区组织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2017年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自查,全面核实了禁养区划定依据、范围、面积等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政策文件进行禁养区划定和面积核查,对原有的禁养区进行了修改、删除,减少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面积256.674平方公里。修订后的《惠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印发执行,同时废止《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惠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惠政办发2017〕35号)文件,请各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惠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惠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6〕9号)和《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的通知》(宁环办发〔2019〕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畜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立足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依法合规、科学可行的基本原则,将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聚居区、黄河湿地等区域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根据《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6〕9号)和《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的通知》(宁环办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综合我区实际情况,结合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制定全区禁养区范围。划分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9.《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0.《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四、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源地禁养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4〕2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第五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4〕113号),惠农区一、二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为第二水源地(部分)、第四水源地和第五水源地,涉及面积47.086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31.1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5.906平方公里。具体划分如下: 第二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惠农段总面积8.406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西起第二农场渠,东至包兰铁路,北起简泉农场八队,南至明水湖农场,一级保护区面积8.406平方公里;因属于承压水,无二级保护区。 第四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6.89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2.774平方公里,包括贺兰山东麓山脚以东、包兰铁路以西、九零五碱厂以北、红果子车站以南的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4.116平方公里,包括贺兰山东麓山脚以西、偷牛沟以北、大杨树沟以南水源地上游补给区。 第五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31.79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20平方公里,包括贺兰山东麓山脚以东、包兰铁路以西、落石滩李坟坡以北、麻黄沟以南的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11.79平方公里,包括京藏高速以东、包兰铁路以西、落石滩李坟坡以北、麻黄沟以南的区域。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根据《石嘴山市空间规划(2016-2030)》及各镇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规划的惠农区各镇建成区,包括各镇政府和学校、卫生、集市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惠农区辖区内有惠农城区、红果子和尾闸两个镇,其中惠农城区12.89平方公里,红果子镇6.27平方公里,尾闸镇2.8平方公里,共21.96平方公里。 (三)国家自然保护区。根据《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告》(宁政发〔2011〕76号)及自然资源局卫星图划定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为357.48平方公里。 五、相关要求 按照《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6〕9号)要求: 1.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 2.各乡镇、街道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已有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工作。 3.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开展工作。 4.在禁养区内的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 六、工作程序 (一)摸清底数。惠农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二)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包括有关地物信息,养殖场分布、养殖规模等),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 (三)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上报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和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 (四)报批公布。禁养区划定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指导。区生态环境分局要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对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环保验收;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农村能源工程与养殖治污工程的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 (二)强化联合执法。区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支持各地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区意见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形式,广泛宣传“三区”划定工作,营造全社会参与畜牧业绿色发展及环境保护的氛围;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学法、懂法、守法;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舆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并支持畜禽养殖划区,积极主动参与养殖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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