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6〕9号和《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的通知》宁环办发〔2019〕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畜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立足我区实际,制定了方案。
二、《惠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重点、亮点
(一)划分依据
根据《关于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2016〕9号和《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的通知》宁环办发〔2019〕43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我区实际情况,结合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原则,制定全区禁养区范围。划分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9.《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10.《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定范围
1.饮用水源地禁养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4〕2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石嘴山市第五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宁政函〔2014〕113号方案,惠农区一、二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为第二水源地(部分)、第四水源地和第五水源地,涉及面积47.086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31.1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15.906平方公里。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范围。
根据《石嘴山市空间规划(2016-2030)》及各镇总体规划相关文件规划的惠农区各镇建成区,包括各镇政府和学校、卫生、集市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惠农区辖区内有惠农城区、红果子和尾闸两个镇,其中惠农城区12.89平方公里,红果子镇6.27平方公里,尾闸镇2.8平方公里,共21.96平方公里。
3.国家自然保护区。根据《关于调整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通告》宁政发〔2011〕76号及自然资源局卫星图划定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规划范围为357.48平方公里。
三、回应几个群众关切的问题
1、针对禁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养殖场进行停养、搬迁。那么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是什么?
答:目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规定的大于以下存栏就可确定为规模养殖场。
生猪存栏300头以上 奶牛存栏200头以上
肉牛存栏100头以上 羊存栏500只以上
蛋鸡存栏10000羽以上 肉鸡存栏10000羽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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